強大的開發商一向對政策頗有對策,將“囤地”的行為冠以“非企業原因”并不是不可能。打擊開發商惡意囤地固然必要,但能否“擊中”是個問題,“擊中”后是否會影響住房供應則是更大的問題。故而,我們還是要想辦法撲滅開發商“囤地”的意愿,督促他們拿到地后盡快開工。

據《第一財經日報》報道,近日,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貫徹落實“國10號文”確定的工作任務,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的管理調控,積極促進房地產市場繼續向好發展。
《通知》要求嚴格土地競買人資格審查。根據國發10號文件規定,對發現并核實競買人存在下列違法違規違約行為的,在結案和問題查處整改到位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必須禁止競買人及其控股股東參加土地競買活動:
1、存在偽造公文騙取用地和非法倒賣土地等犯罪行為的;
2、存在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等違法行為的;
3、因企業原因造成土地閑置一年以上的;
4、開發建設企業違背出讓合同約定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
為了防止企業囤地,《通知》要求嚴格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管理,各類住房建設項目應當在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中約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自開工之日起三年內竣工。綜合用地的,必須在合同中分別載明商業、住房等規劃、建設及各相關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