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長江商報報道央視報道,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在京召開備受關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下稱“新拆遷條例”)專家研討座談會。據與會專家透露,目前修改方案已形成初稿,整個拆遷的思路將發生“根本性變化”。 “新拆遷條例(征求意見稿)”今年1月征求意見,公眾期盼異常。而后傳出的消息是,該條例遭遇地方游說碰到重重阻力。延宕半年,期間又有拆遷悲劇上演,“宜黃自焚事件”正是一例。公眾希望在經歷了諸多悲劇,付出公民的生命和巨大的社會成本之后,舊的不合理拆遷制度能夠終結。對“宜黃自焚事件”相關責任人員處理的及時與堅決,《人民日報》就此的高調發聲,益發使該事件接近于轉折性節點。 “新拆遷條例”的目的是實現市場的公平交易,實質是《憲法》和《物權法》的一個“補丁”。如新華社評論指出,公民財產保護的法律邊際,在《憲法》、《物權法》中,都已相當明確。“新拆遷條例”體現的作用,應是對拆遷中違反上述兩部法律行為的“矯枉”。“新拆遷條例”面對的問題所以存在,既非缺少法律條文,也非原則方向判斷有誤。法律條文俱在,執行機構俱在,而法治不到位,問題只能照舊。 法治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要素。正因如此,法治與公平交易,成為普遍的渴求。沒有法治與公平交易,透支健康與環境、透支后代福利辛苦勞作而獲得的財富,就必然充滿了泡沫感。這種泡沫感并非緣于市場的潮起潮落,而來自財富隨時可能被剝奪的風險。 但是,作為法律條文的“新拆遷條例”有哪些進展呢?“與會專家的建設性意見主要有三條,一是先補償屋主后拆遷,二是將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徹底分開,三是補償的標準應該確定為房屋的市場評估價。”自然可以說,“三條建議都切中了當前拆遷亂局的要害”,但曾經切中要害而未見實效的法規何止三條?前提仍必須是法治下的落實。 依靠“先補償后拆遷”等條文的修補,以零星碎步“倒逼”拆遷改革,符合“摸著石頭過河”的改革路徑。但在以拆遷為代表的改革議題中,經常看到的是,在摸到一塊難以越過的“大石頭”后,不斷后退或逡巡不前。如此,改革成本在增加,也增加了“走回頭路”的風險。 “新拆遷條例”既在規范交易環境,就必須直面需要被規范的一方。當那一方站的,是一些地方政府與以房地產為代表的資本的結合體,也是政策法規的制定者與執行者,要求既得利益方自斷其股,“戛戛乎其難哉”。 所以缺少的是民眾參與利益博弈的代表和通暢途徑。民眾博弈渠道與常態的法規建設,孰先孰后,看似雞生蛋還是蛋生雞、殊途同歸的問題,但事實發展未必總能如此。若民眾參與利益博弈渠道不足,一個猶在“進展中”的“新拆遷條例”便不能承受達致“交易公平”的期待之重。寄望過殷,不啻舍本逐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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