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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2 作者:楊麗華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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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華晉焦煤公司王家?guī)X煤礦特別重大透水事故后,某報通過部分受訪者的道聽途說,在先期報道中提到遇難人數可能高達256人,并在事實尚未證實前,匆忙將與事實153人被困存在巨大差距的錯誤信息傳播出去,被多家媒體轉載,在某種程度上充當了謠言的傳播者,引起受眾恐慌。同時該報的國際影響力,也給西方媒體造成了口實,損害了國家利益。 企業(yè)突發(fā)事件的巨大新聞價值對媒體而言具有天然吸引力。這易導致突發(fā)事件中,新聞媒體或者一些新聞媒體的某些傳播行為,以“唯新聞論”錯誤理念為指導,突出表現在認為搶奪新聞資源、進行獨家報道才是第一位的,出現了一些報道誤區(qū)。有時候這種不當的新聞報道本身會成為突發(fā)事件的“次生災害”,造成“信息傷害”,傷害一個人、一個群體乃至一個國家和一個民族的形象、尊嚴和利益。 一是媒體報道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準確或者錯誤的情況。尤其涉及關鍵信息點的信息傳播,如果出現事實性錯誤,不僅不能滿足公眾對突發(fā)事件的知情權,導致公眾的認知上出現偏差,而且很可能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有些媒體甚至在報道企業(yè)突發(fā)事件過程中,進行故事化加工,出現了“戲說”的現象。例如在對企業(yè)領導人員因違法違紀受到查處進行報道時,一些媒體往往采取所謂的知情者爆料,描摹一些細節(jié),并加上主觀判斷的報道方式,用故事化的描述來吸引讀者眼球,很容易形成和客觀事實的出入,誤導公眾。 二是新聞媒體基于立場不同或認知上的偏差,容易戴著有色眼鏡進行報道,在報道的客觀性上存在失衡情況。特別是突發(fā)事件發(fā)生當下,當企業(yè)或政府的新聞發(fā)布無法滿足媒體需求時,各級政府、企業(yè)、社會利益與新聞媒體的利益發(fā)生了矛盾。有些媒體往往存在刻板印象,帶有主觀色彩地進行責難式報道。這種不注意平衡報道的方式,首先不符合災難性報道中先信息后反思的原則,不能很好地指導輿論,穩(wěn)定情緒,無法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優(yōu)化。例如在對富士康事件的報道中,媒體鋪天蓋地、連篇累牘地進行報道甚至炒作,在報道中充斥并強調富士康企業(yè)是“血汗工廠”、員工境遇悲慘,一時間,富士康事件成了媒體主導的社會輿論關注的重點,而在這種過度關注的背景下,相同或相似事件接連集中發(fā)生,導致媒體受到部分群眾“媒體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引發(fā)了自殺傳染”的置疑。過多的負面報道,在事件的突發(fā)期和持續(xù)期,并不利于解決問題,反而有可能造成事件進一步惡化,筆者認為,反思式報道,完全可以留待危機解決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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