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在中國早已不是新鮮事物。2005年,隨著各門戶網站如新浪、搜狐等相繼加入博客陣營,各種博客如雨后春筍一般發展并成為互聯網的重要現象。博客在構成上包括文字、圖片、視頻、音樂等各種要素。博主往往通過發表或轉載文章、播放背景音樂等多種形式豐富博客的內容。 在轉載文章時,普通的博主一般僅簡單標注“zz”或“轉載”字樣,對背景音樂或背景圖片的設置也往往通過后臺直接上傳或鏈接。很少有人非常詳細地標注轉載作品的作者、出處。這一做法妥否,網民們似乎從未深究過。直至李強訴于芬案的出現——
著名教練于芬被訴博客侵權
2010年6月,原告李強訴被告于芬案宣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確認被告于芬未經許可在其博客上使用原告李強博客文章的行為構成侵權,判決被告于芬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共計1800元。有關媒體將該案稱為“國內首例博客文章著作權案”。 原告李強于2009年6月17日在其“西北風的空間-搜狐博客”上發表了《西方理念是科學,東方思想是宗教》(以下簡稱《西》文)一文,被告于芬多次訪問原告李強的博客。2009年8月2日,被告于芬在其“于芬的博客-搜狐博客”上發表了《如何突破難度與穩定的瓶頸,繼續領跑世界跳壇》(以下簡稱《如》文),文章部分內容引用了《西》文整段內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處。原告認為,被告于芬的行為侵犯了其對《西》文依法享有的著作權。 被告于芬辯稱,原告不能證明其就是涉案“西北風的空間-搜狐博客”的所有人西北風,也不能證明其就是《西》文的作者。另外,《如》文中引用《西》文的內容只占全文字數的10%,兩篇文章均發表在博客上,屬于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李強通過輸入用戶名和密碼可以登錄“西北風的空間-搜狐博客”且博客首頁“西北風的空間-搜狐博客”旁邊顯示原告李強本人照片,在被告于芬未提交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確認原告李強系“西北風的空間-搜狐博客”的所有人“西北風”,依法對《西》文享有著作權。原告李強和被告于芬因在各自的博客上發表了博文,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和規制。依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向其支付報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而不論系在紙質出版物抑或網絡博客上進行使用。被告于芬未經原告李強許可,亦未向其支付報酬,且未指明所引用部分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即在其互聯網博客空間上發表了《如》文,被告于芬侵犯了原告李強對《西》文享有的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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