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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0 作者:周子勛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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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體報道,我國環境稅研究已取得階段性成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環保部將向國務院提交環境稅開征及試點的請示,2013年可能將適時推出。 所謂環境稅,是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再通過市場機制來分配環境資源的一種經濟手段。 長期以來,中國在環境管理上一直存在有法不依的缺陷,尤其是在將經濟手段貫穿環境保護方面做得不夠。“污染者負費”原則早在70年代就被認同為“誰污染,誰治理”,環境經濟學也作為理論武器被引進,但管理上的不足制約了環保的發展。種種跡象表明,當前我國環保已經形成這樣一條惡性的循環鏈——由于環境利益及其相關的經濟利益在保護者、破壞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間的不公平分配,導致了受益者無償占有環境利益,保護者得不到應有的經濟回報,缺乏保護的經濟激勵,破壞者未能承擔破壞環境的責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應有的經濟賠償,責任人喪失保護的經濟壓力,造成了對環境破壞的惡性循環。 鑒于當前我國環境惡化的趨勢和經濟轉型的需要,推動環境稅開征是勢在必然,而且財政收入來源有限的地方政府也會極力推動環境稅的征收。但是,開征環境稅就能切實解決我國環境污染持續惡化的形勢,推動產業結構的調整嗎?顯然不能。誠如有業內人士表示,現實中的環境問題要比理論假設中的環境問題復雜得多。參與制定的專家表示,方案中還有些具體細節如稅率水平的確定、征收范圍的確定、環保和稅務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機制、減免稅的設置等,需要進一步考慮。 再說,我國目前的稅制中涉及環保的稅種已經不少,開征環境稅必須對這些稅費進行調整,但這不是短時間內可以完成的。在稅收法律制度還很不完善的情況下,環境污染稅很可能被當作增加財政收入或彌補赤字的工具。可見,如果簡單地把環境稅推出來,將直接推高企業的生產成本,最終又轉嫁給整個社會。 當然,還有一個細節值得關注: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企業的環境責任是非常模糊。尤其是針對大型國有壟斷企業以及官商勾結背景的企業,環境污染責任非常溫和。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紫金礦業污染事故,國家環境部門曾多次通報但始終雷打不動,在出了事故之后,事故責任賠償卻以政府財政先期買單,這種以納稅人收入為企業和地方政府部門污染責任買單的做法,直接顯示出當前環境事故處理的一個錯位。這樣的畸形體制只能助長企業繼續污染,地方政府繼續放任。 更為重要的是,環境稅的界定依然不清。如果是國稅或是分享稅種,地方的積極性肯定不會太高。而且,現在很多地方粗放經營,企業的污染如果拿環境稅“一刀切”,受損肯定不小。 因此,解決環境問題并非加稅如此簡單。如果盲目開征,最后可能淪為以保護環境和資源之名,行增加財政收入之實。依我之見,環境稅要想取得預期效果,必須在稅收機制設計上,能夠充分調動企業節能降耗、減排的積極性,從而有力地推動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同時,需要改變目前的發展思路,改變盲目追求GDP的官員行為。如果這個不做調整,開征環境稅就難以實現環境保護、節約資源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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