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保險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儲蓄者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自發擠兌,避免銀行經營出現不必要的流動性風險;同時也為了在銀行出現問題時能夠給予儲蓄者保護。儲蓄保險一方面有利于挽救“太大而不能倒”的銀行,同時在道德風險和金融體系的穩定之間也能夠取得平衡。 全國人大財政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日前在標準普爾之中國論壇上稱,中國應該加快存款保險制度的建設和金融機構破產條例的制定,提升中國金融業競爭力。
有利于保護小儲蓄者
西方國家在金融危機的情況下通常都有保護儲蓄者的計劃,對銀行儲蓄的保險至少從兩個方面來說有利于銀行重組。首先,它減少了解決銀行問題的政治壓力,整個銀行體系的儲蓄保險計劃意味著對待倒閉的銀行,能夠獲得公眾的支持。第二,對銀行進行清算時,避免來自儲蓄者的大量訴訟。還有銀行體系的儲蓄保險有利于保護小儲蓄者,保證他們儲蓄的安全,還有利于增加投資者信心,促進儲蓄增加。 儲蓄保險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儲蓄者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自發擠兌,避免銀行經營出現不必要的流動性風險;同時也為了在銀行出現問題時能夠給予儲蓄者保護。一般認為儲蓄保險具有公共產品的特性,應該由政府提供,其要求儲蓄者尤其是大儲蓄者必須承擔一部分責任,小儲蓄者沒有能力去監督銀行的經營行為,應該受到保護,這可以解決道德風險的問題。所以,在制定儲蓄保險政策時一般會有一個保險的上限,如吳曉靈建議把我國儲蓄保險賠付限額可以設定在20萬元。儲蓄保險使得儲蓄者相信即使存款銀行出現問題,他們也能夠獲得被保險資金。儲蓄保險能夠穩定信心,防范擠兌,防范恐慌在金融體系內的傳播,穩定金融體系,而金融恐慌不僅可能會威脅面臨困難的銀行,也會影響健康的銀行。 當銀行儲蓄沒有被保險時,銀行資產質量的惡化可能導致擠兌,因為儲蓄者希望在銀行破產之前撤出資金。由于銀行資產流動性較差,對儲蓄的擠兌會加速銀行破產;如果對銀行儲蓄進行保險,則銀行擠兌可能不會發生。儲蓄保險可能是公開的、明確的制度安排,銀行代儲蓄者從政府機構或私人保險者購買全部或部分保險。
有利于挽救“太大而不能倒”的銀行
如果市場機制讓無償還能力的銀行倒閉,以及對可能倒閉的銀行提高成本以此來約束金融機構的風險投資,這種儲蓄保險安全網將有效地降低銀行體系的道德風險。儲蓄保險一方面有利于挽救“太大而不能倒”的銀行,同時在道德風險和金融體系的穩定之間也能夠取得平衡,也就是說,無償債能力的銀行可以倒閉,股東應該承擔損失。筆者認為恰當的平衡點應該是:儲蓄保險安全網應該是一些金融機構能夠漏出去的網,而不是防護墻。因此,建立有效的退出機制是對金融安全網的有力補充。如在1998年10月,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損失嚴重,不能夠支付到期債務,中央銀行正式宣布關閉這家公司。1999年1月,GITIC申請破產,這是中國金融機構第一個破產案例。 通常如果銀行業存在問題,政府為了防止銀行系統陷入危機,不得不提供財政資金支持問題銀行。從一些國家銀行危機的拯救來看,需要救助資金的數量往往是巨大的,同時銀行利潤下降、虧損增加,也將惡化國家財政收支。金融業的利潤上繳額占中央財政收入的很大部分,如果金融業資產盈利水平下降,中央財政收入將受到很大的影響。不僅如此,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下降,虧損嚴重還必須在很大程度上依賴財政的援助,從而進一步增加財政負擔。如在1999年4月25日,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正式掛牌成立,開始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中國建設銀行剝離出來的不良資產。隨后不久,華融、長城和東方三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也宣告成立,分別處置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盡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利于處置銀行體系的不良資產,但是吳曉靈指出要避免動用公眾的資金來救助一個機構,讓市場對銀行進行選擇,“我們已經經歷了兩次巨額不良資產的剝離,難道中國還要第三次嗎?”
儲蓄保險制度不能替代監管
值得指出的是,建立儲蓄保險制度只是促進金融體系穩定的一部分,儲蓄保險的政策效果還依賴于對銀行體系監管的有效性。通常對于正在考慮建立儲蓄保險體系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僅儲蓄保險很顯然不能夠增加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如果沒有一個健全的銀行業管理系統和市場機制的約束,儲蓄保險的金融安全網將無法有效地發揮作用,并且可能還會增加解決問題銀行的費用。因此儲蓄保險建設應該和加強銀行監管體系建設結合起來,共同維持銀行體系的健康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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