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子商務的迅速擴張,短期停滯在第三方支付企業手中的資金規模急劇膨脹。監管是必然的,更是必要的。合理的監管應建立在兩個基礎上:其一,監管不可造成市場萎縮,即所謂的“一抓就死”;其二,監管應有利于第三方支付的健康發展,譬如促進企業盈利模式的創新、理順第三方支付和銀行的關系。

據新浪網6月21日報道,中國人民銀行當日下午公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對于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這意味著目前從事第三方支付的企業至少有一年的申請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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