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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5 作者:周天勇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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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的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指其在從事公務活動時,利用權力,借助制度上可以尋租的設置,獲得的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收入。實際上,如果政府的審批和許可較少,并且法律規定收費和處罰彈性較小,那么公職人員尋租的機會就較少,其灰色和黑色收入就會大大下降。 相當多公職人員的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來自審批、許可、收費和處罰的過程中。 首先,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以及政府各部門之間的立法權限關系缺乏明晰界限,為各部門通過自行立法謀取自身利益創造了客觀條件。實踐中,法規的起草、制定帶有明顯的部門和機關特征,許多部門通過立法的形式,隨意設置審批、特別許可和收費等規定,將部門甚至處室的利益內含其中。 各部門在制定法規、規章過程中,均想擴大自己的行政事務管轄范圍以及審批權力,結果必然導致各部門法規、規章之間相互沖突。 其次,由于立法方面的缺陷,各種法規中充滿了尋求灰色和黑色收入的體制設置,導致一些人可從行政和行政性事業審批、許可、收費和處罰中,獲得灰色和黑色收入。 一是行政審批和許可項目的設置。一些企業需要付出租金來疏通關系,得到審批和核準。二是對具體的個體戶和企業收多少錢,有關公職人員有較大決定權,具體收費收稅的公職人員可以從中得到好處。三是一些部門法規規定的違規事項罰款額下限與上限的差距太大,其中留給相關公職人員的處罰決定權也太大,給公職人員提供了獲得豐厚灰色和黑色收入的條件。四是在各種對個體、微型和中小企業的突擊大檢查中,隱藏著尋租機會。為什么在中國有權力的行政和行政事業性機構中生活較為寬裕,并且相當多的大學生考取公務員首選審批、執法權力較大的部門?關鍵是這些部門、機構和事業單位中,尋租的機會太多和太便利。 行政和行政性事業部門、機構和單位的各種尋租設置,加大了創業、企業和就業的公共關系成本,降低了創業、企業辦事的效率。 那么,各種尋租設置,到底使行政和行政事業公職人員獲得了多少灰色收入,成為創業、企業和就業的成本呢?王小魯對灰色和黑色收入規模有多大曾經進行過研究,他的研究范圍較大。王小魯的研究結論是,居民收入在2005年不是8.2萬億,而是13萬億元人民幣,差了4.8萬億,這4.8萬億即是當年的灰色收入規模。 我要注意的是,上述灰色收入中有多少是從審批、許可、執法、收費和罰款過程中得來,并成為創業、企業和就業的成本?王小魯認為,灰色收入在行政管理和執法方面,其來源為:一是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性分配資金和資源的范圍過寬,將本來應該通過市場來做的事情納入行政控制。在這方面,過去二十多年來的市場化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果,大幅度增加了市場分配資源的范圍,減少了行政權力分配資源的范圍,但近年來改革力度明顯下降,原因在于已經從行政控制中得到既得利益的權力機構或人員不愿意放棄已有的權力,甚至有重新擴大行政控制范圍的傾向。二是在制度不完善、透明度低、監管不嚴的情況下,特別是在缺乏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的情況下,必要的政府監管、審批、許可等行政權力也會演變為尋租、索賄的手段。“錢權交易”不但造成權力部門自身的腐敗,而且會導致整個社會法紀敗壞、社會秩序混亂和極度不公平。 世界銀行2006年進行的中國120個城市競爭力調查指出,企業的旅行和娛樂花費是一項可以用來衡量對政府官員“非正規支出”行賄的委婉說法——引者注的指標。該項花費占企業銷售額的比例在各地區和各類企業有所不同,其中只有東南部和環渤海地區的外資企業較低(東南部外資企業最低,占0.7%);國有企業、小型內資非國有企業和其他地區的外資企業都較高,在1.0%—2.3%之間,算術平均超過1.4%。 如果我們假定超出正常支出0.9%的部分為企業用于“非正規支出”的旅行和娛樂花費,那么2007年全國僅就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銷售收入為35.45萬億元,規模以上建筑業5.11萬億元,第三產業估計不低于25萬億元,加上規模以下的工業和建筑業估計銷售和營業額在70萬億元,按0.9%的比重計算,2007年企業平均用于旅行和娛樂花費的“非正規支出”約為6300億元。需要注意,這只是其中一小部分,未包括現金、銀行存款、信用卡劃賬、股權贈送、實物贈送等主要行賄方式。 綜合上述分析,我認為,中國內地創業和企業,除了稅收和向各行政部門和行政事業性機構交的各種收費罰款外,還有一筆巨額的開支,即制度設計上的租金,也即有關公職機構和人員的灰色收入。我最保守估計,2007年,創業和企業除了向政府各部門正規繳納稅外費用外,用于支付由于行政管理、審批、監督、執法等方面尋租設置發生的費用,在8000億元人民幣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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