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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合作:打擊外逃貪官重要途徑
      “兩許”案的啟示
          2009-10-13    作者:黃芳    來源:經濟參考報

          2004年4月16日,犯罪嫌疑人、原中國銀行廣東省開平支行行長余振東被美國警方押送回北京首都國際機場時走下飛機。新華社記者 袁滿 攝

          今年5月,原中行廣東開平支行負責人許超凡、許國俊,在美國聯邦內華達地區法院以有組織腐敗犯罪、洗錢、跨州攜帶盜竊資金、護照欺詐、簽證欺詐、婚姻欺詐六項罪名,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和22年,并償還中國銀行4.82億美元。這是繼從美國成功遣返“兩許”的同案犯余振東之后,中美兩國在反腐敗國際合作領域取得的又一個重大成果,表明我國反腐敗工作在打擊外逃貪官方面取得了實質性突破,也表明隨著我國和其他國家之間的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加強與完善,外逃貪官終究逃脫不了法律的審判和懲罰。 
          該案給我們帶來的啟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有效協作是打擊外逃貪官的基礎

          中美兩國之間沒有訂立引渡條約,也沒有共同參與有關的國際公約,所以,侵害中國銀行財產的“兩許”案是美國法院依據美國的法律進行審理和判決的,這就決定了該案的特殊性。如何為外國的法院審判提供幫助是我國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需要各部門之間在出入境、語言、證據等方面進行充分配合、密切協作。
          2001年10月15日,我國司法機關對該案立案后,即要求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通緝令。司法部也于2001年11月5日依據2000年6月簽訂的《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向美方提出刑事司法協助請求。
          美方檢控人員先后四次來華對“兩許”案調查取證,我國中紀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中國銀行、廣東省紀委、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等部門都予以了積極的合作。
          最初,美國司法部門僅以共謀參與婚姻與簽證欺詐、規避美國移民法律等罪名對“兩許”及兩人的配偶鄺婉芳、余英怡提出起訴。在中方提供了長達15萬頁的證據材料后,2006年1月31日,美國檢察官在美國內華達州拉斯維加斯聯邦法院以涉嫌詐騙、洗錢、護照和簽證欺詐等十五項罪名對許超凡夫婦和許國俊夫婦再次提出指控。起訴書中所列舉的第一項罪項表明,被告涉嫌違反美國的《反詐騙腐敗組織集團犯罪法》(RICO)而遭到訴訟。這最終導致“兩許”所獲刑期均超出中國刑法有期徒刑的最高量刑標準。
          同時,中方為美方法庭提供了視像聽證,先后有6位證人做視頻取證,中國銀行廣東分行、開平市政府和相關企業在廣東警方和檢方的配合下先后有6位證人赴美出庭作證,等等。
          國內各部門之間的有效協作貫穿于整個案件的始終,是打擊外逃貪官的基礎。

          “兩許”案讓貪官知曉:美國并非避風港

          首先,打擊腐敗犯罪是中美兩國共同政治意愿的法律體現。
          20世紀90年代以來,重大經濟犯罪的嫌疑人特別是貪污腐敗分子外逃的現象呈上升趨勢,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中國政府曾多次表示,對于外逃貪官,決不放松通過國際合作遣返、打擊的力度。
          美國助理司法部長蘭尼·布魯爾在“兩許”案一審宣判后在新聞公報中稱,“對那些在各自國內濫用金融系統、通過欺詐手段潛逃至美國,并在這里試圖用非法所得享受富足生活的外國罪犯,我們將讓他們對自己的行為付出全部責任。”
          可見,美國不是貪官的避風港,打擊腐敗犯罪是中美兩國共同政治意愿的法律體現,這是“兩許”案件成功合作的政治基礎。
          其次,中美兩國之間的相互尊重是“兩許”案得以順利審判的現實基礎。
          本案中,“兩許”所侵犯的主要是中國銀行的財產權利,而審判所依據的是美國法律。這就需要中美兩國充分遵守相互尊重原則,一是美國對中國的財產權益和中國對合法財產進行保護的法律制度的尊重,二是中國對美國審判制度和判決結果的尊重。前者是本案能在美國順利進行訴訟的保障,后者是中方為美方提供多項合作的基礎。
          具體而言《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是中美兩國進行刑事司法合作的法律基礎。
          2000年6月19日,中美兩國政府于北京簽署了《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該協定于2001年3月8日生效,主要包括兩國在刑事案件調查、起訴、審理等階段的刑事文書送達、調查取證、查找有關人員、證人到請求國出國作證和在沒收領域里進行合作等內容。
          廣東“開平案”是《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生效后中方向美方提起的第一起刑事司法協助請求。在該協定的基礎上,從2001年至今,兩國執法機關(包括其他國家和地區)就此案在查找逃犯下落、凍結及扣押犯罪資產等方面開展不間斷的、富有成效的合作達8年之久。
          美國的國內法是審理和判決“兩許”的法律依據。
          與余振東不同“兩許”拒不認罪,不愿接受遣返,但并不等于就能逃脫法律的制裁,從美國方面的追訴情況分析,“兩許”及其家人從事的有組織腐敗犯罪、洗錢、跨州攜帶盜竊資金、護照欺詐、簽證欺詐、婚姻欺詐等行為也違反了美國聯邦法律,主要是違反了《美國法典》和《反詐騙腐敗組織集團犯罪法》等法律的規定。因此,美國司法機關對“兩許”及其家人的犯罪行為享有追訴權。
          初審宣判以后,許超凡的辯護律師稱“兩許”正準備上訴。根據美國的刑事審判制度,“兩許”可以向美國第九巡回法庭上訴,以后還可以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上訴。
          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被告初審被判有罪以后,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上一級法院必須接受并按規定的程序處理。如果第一次上訴失敗,被告人還可以向更上一級法院上訴,但第二次上訴已經不是一種“權利”,接收第二次上訴文件的法院并沒有接收上訴的法律義務,因此,第二次上訴又被稱為“選擇性審查”。
          就“兩許”案而言,在美國“對抗制”的審理模式中,控辯雙方都有權調查事實、提供證人當庭作證、請教有關專家,并決定在審判中出示哪些證據、傳訊哪些證人,以及如何解釋有關法律使之對自己的案子更加有利。而法官和陪審員作為中立的裁判者在查看了雙方出示的所有證據、聽取了雙方所有證人的證詞之后才對案件做出判決。經過了3個月的法庭審理,大陪審團作出4名被告有罪判決,之后,法庭對他們作出了量刑判決。因此,有理由認為,在這種程序之下作出的初審判決在上訴程序中是經得起考驗的。

          國際刑事合作也是懲治“洋賄賂”的法律保障

          “兩許”案是中國外逃貪官首次在國外受審重判,開創了外逃貪官在國外當地被審理、宣判的先例,也是中美刑事司法合作所取得的歷史性突破。但是,從八年來中美兩國之間就此案展開司法合作的主要歷程來看,為了有效懲治外逃貪官,有關的國際刑事司法合作措施還需要進一步予以加強和完善。
          立法方面的完善。
          我國應該加緊開展與外國簽訂刑事司法合作條約的工作“兩許”案中,《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是中美刑事司法合作的唯一法律基礎,該協定是兩國政府之間的文件。美國《憲法》第6條規定“在美國的權力下締結的一切條約,與美國憲法和根據該憲法制定的法律一樣,都是美國最高的法律。”根據這一規定,美國締結的條約是與議會制定的法律處于同等的地位,可以在美國國內直接適用,而不需要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予以執行。
          此外,法國、俄羅斯、日本、墨西哥、巴拉圭、荷蘭、奧地利、比利時、菲律賓等國也都采取“條約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立場。因此,我國應盡快與其他國家都簽訂有關刑事司法合作的條約,消除對外逃貪官進行刑事審判的法律障礙。
          同時,這些立法的完善也能為我國懲治日益嚴重的“洋賄賂”提供法律保障。“洋賄賂”的行賄主體是外國人或外國公司,且案件往往是先由外國發現的,對于日益盛行的“洋賄賂”,中國的立法和司法機關應該采取什么措施?是將其納入到反腐敗的統一戰線上來,還是充耳不聞、聽之任之?顯然,如果要有效防范和懲治“洋賄賂”,立法必須先行。
          司法方面的完善。
          “兩許”案件的審理和判決表明,日益加強反腐敗的國際刑事合作是一個必然趨勢。這就需要我們總結經驗,不斷提高對外司法協助的能力和開展國際執法合作的水平,認真學習和充分了解有關國家的法律和刑事司法制度,培養更多的專業人才,不斷開拓創新,掌握最新的取證技術,建立健全統一的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機構等。
          另外,外逃贓款贓物的追回,任重而道遠,這需要我國司法機關積極開展多方合作,尋找外逃贓款贓物的去向,并將這些贓款贓物予以及時追回,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盡快完善有關國際刑事合作的立法和司法,不僅有利于懲治外逃貪官,也為我國有效懲治其他涉外腐敗犯罪如“洋賄賂”提供法律依據和司法保障。

          作者簡介:黃芳,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教授,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法制委員會委員,國際刑法學協會中國分會理事。出版專著《走私犯罪的定罪與量刑》、《國際犯罪國內立法研究》,譯著《國際刑事法院導論》。


          [相關鏈接]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

          2000年6月19日,外交部部長助理張業遂與美國駐華使館代辦馬繼賢在北京分別代表本國政府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
          這一協定為中美兩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加強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礎。1998年9月和1999年3月,中美兩國分別在北京和華盛頓舉行了締結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的兩輪談判,并于1999年3月草簽了協定文本。
          該協定包括在刑事訴訟中相互協助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及凍結、扣押、沒收等程序中的協助等內容。該協定的正式簽署進一步推動了中美兩國在開展刑事司法協助,打擊嚴重犯罪活動方面的合作。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批準外交部部長助理張業遂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據新華社)

          需要創設缺席審判制度

          近年來,貪官攜款外逃現象屢屢發生,從浙江省建設廳原副廳長楊秀珠、中國銀行哈爾濱分行河松街支行原行長高山、福建省廈門市原副市長藍甫,到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許超凡……他們利用中國與一些國家法律不對接的空子,逍遙法外。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的統計顯示,過去10年逃往北美和歐洲等地的中國腐敗官員達1萬多人,攜帶款項達6500億元人民幣以上。
          犯罪分子攜巨款外逃,給我國造成巨大損失,影響惡劣。為緝拿這些逍遙法外的外逃貪官,我國修改了《刑法》,制定了《反洗錢法》,積極參與國際合作,著力與各國締結雙邊引渡條約,借各國之力聯合緝逃。但效果并不明顯,全國人大代表林繁分析到,其中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我國缺乏被告人缺席審判制度。而很多國家遣返貪官首先就是看是否有證明腐敗分子犯罪的司法判決。在國際司法合作談判時,一些國家往往會以此為政治籌碼,人為設置障礙,使我國的海外追逃難上加難。
          貪官能夠順利逃出去,也凸顯了我國制度和規定中的許多漏洞和欠缺。林繁強調,打擊貪官外逃,最根本還是要防止腐敗的滋生,解決制度問題。要解決權力過分集中而又不受制約的問題。只有權力受到制約,才能夠從根本上防止腐敗的滋生,一個重要的辦法就是強化新聞輿論監督,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并重建中國的公共預算體系。(王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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