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據8月3日東北網報道,哈爾濱市某保險公司業務員為提升自己的業績,串通數十名客戶制造假病歷騙取賠償款20余萬元。日前,南崗區檢察院以詐騙罪對其提起公訴。
2007年11月,梁穎(化名)去醫院看病期間認識了一名徐姓男子。在得知梁穎是保險公司業務員后,徐某表示他與這家醫院很熟,能聯系到各個科室的醫生。梁穎聽后竊喜:如找他修改病歷,將得到的部分理賠款返還給客戶,再讓客戶為自己發展下線,大家豈不都能賺到錢。
一天,梁穎的客戶阿濤拿著看病時花的近6000元的票據找到梁穎,告知自己得了肺結核,看看能否得到賠款。梁穎告訴阿濤,肺結核不在其理賠范圍內,但他認識的一個人可以改寫病歷,這樣就可以報銷了。但成功后得為她介紹一名客戶。阿濤一口答應,并交給梁穎3000元好處費。梁穎隨后找到徐某,交給他3000元錢。徐某當即為其出具了更改后的病歷。20天后,阿濤收到了1.5萬元理賠款,并從中拿出2000元為表姐辦理了一份保險。
2008年6月,梁穎得知客戶徐大娘的兒子做口腔潰瘍手術花了5000多元后,便向沈大娘介紹了自己的計劃。沈大娘點頭同意。沒過幾天,沈大娘兒子的信用卡上匯來1.2萬元錢,沈大娘又找來梁穎,給兒子買了一份保險,兌現了承諾。
2008年末,徐某找到梁穎,稱自己的好友得了重病,需要報銷醫藥費,希望梁穎能提供一些保戶的投保材料。梁穎覺得前幾次都成功了,就將三名保戶的投保材料取了出來,并將他們的存折和密碼交給了徐某以便取款,徐某共騙取理賠款7萬余元后將存折返還給了梁穎。
評點:保險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保險進行詐騙活動、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案例中我們會發現一種在保險理賠中經常出現的詐騙犯罪方式:保險營銷人員、醫生和客戶三方合作騙取保險公司理賠金。
刑法第183條規定,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271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將構成保險詐騙罪: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事件中的保險業務員串通數十名客戶制造假病歷騙取賠償款20余萬元,已經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涉嫌構成保險詐騙罪,有可能要面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懲罰。涉案的保險客戶和醫生也是共犯,也將會面臨“按照涉案金額的多少依法處理”。(明亞保險經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