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訴訟越來越成為維護合法權益和解決爭議的重要手段時,近年來也出現了借助訴訟這一合法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虛假訴訟現象,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假官司”,且有增多的趨勢。由于假官司在民營經濟發達地區率先出現,據悉,最高人民法院已委托浙江省高院就此進行調研,擬加大對虛假訴訟的打擊力度。
“虛假訴訟”首次成為一種獨立的訴訟現象
2008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虛假訴訟進行了專門調研,形成了《對浙江省有關“虛假訴訟”問題的調查與思考》調研報告。當年11月18日,制定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中防范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的若干意見》,在國內率先對如何防范和查處虛假訴訟進行了明確規定。
意見第一條規定:“本意見所指的虛假訴訟,是指民事訴訟各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采取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方式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利用虛假仲裁裁決、公證文書申請執行,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或執行,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齊奇說,這是國內首次由司法機關將“民事訴訟各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采取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方式提起民事訴訟”現象正式界定為虛假訴訟。在這之前,浙江省部分法院也有相關虛假訴訟的調研,將虛假訴訟現象與以前“惡意訴訟、訴訟欺詐、訴訟詐騙”的概念相區別,作為一種獨立的訴訟現象進行研究,一改以往司法實務界和理論界將虛假訴訟現象視為訴訟欺詐、訴訟詐騙或惡意訴訟來進行研究的現狀。
“之所以要獨立出來進行研究,既考慮到虛假訴訟數量在不斷增加,其社會危害性比一般單方訴訟欺詐、訴訟詐騙更甚,又因為虛假訴訟現象具有自身的顯著特點,其公然蔑視國家法律,公然挑戰司法的嚴肅性、權威性!比逖诺凝R奇此時一臉嚴肅。
民營經濟發達地區案件多發、金額較大
近年來,浙江省民事案件虛假訴訟現象時有發生。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8年5月,浙江各級法院經審理確認屬于虛假訴訟的案件107件。據東陽市人民法院調查,近90%的辦案法官表示曾接觸到此類案件,80%的法官表示此類案件有逐年遞增的趨勢。另據初步統計,去年至今年3月底,浙江檢察機關共查辦虛假訴訟案件60件,51名有關人員因涉及造假官司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包括3名律師和3名法律工作者。
浙江省高院調研后發現,虛假訴訟案件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當事人之間關系的特殊性。從調查情況來看,在虛假訴訟案件中,當事人之間一般存在親屬、朋友、同學等特殊關系。其原因在于找親戚或朋友造假進行訴訟,成本相對較低,操作相對方便,易于得逞。如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永康市外貿壓鑄廠訴被告孫維賢返還借款2283.6萬元糾紛一案,被告孫維賢與原告永康市外貿壓鑄廠的法定代表人孫建勇為父子關系,同時起訴的兩起以孫維賢為被告的借款案件,其原告均與孫維賢有親屬或朋友等特殊關系。
二是當事人之間配合默契,查處難度較大。從調查情況看,在虛假訴訟案件中,為了避免露出破綻,當事人到庭率較低,大多委托訴訟代理人單獨參加訴訟,給法院查清案件事實設置障礙。如永康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以朱金進夫婦為被告的案件多達16件,涉案金額480萬余元,其中不同身份、不同居住地的14名原告均委托了同一代理人進行訴訟。有的當事人即便參加訴訟,也不會進行實質性的訴辯對抗,或者假戲真做地辯論一番,且多為“自認”。有的還想方設法為對方提供便利,如代請律師、代交訴訟費等,以便加快訴訟進程,早日騙取法院裁判文書。
三是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比較普遍。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調解自愿原則,糾紛的解決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加上前些年過多強調當事人主義,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弱化了法官對調解協議的合法性審查,使虛假訴訟者有了可乘之機。從浙江省查處的虛假訴訟案件來看,絕大多數都以調解方式結案。如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臺州市盈利電子燈飾有限公司、臺州市路橋華鵬塑料燈飾有限公司和臺州市航際電子燈飾有限公司分別起訴臺州市凱達圣誕禮品有限公司拖欠貨款糾紛案,涉案金額分別達到729.01萬元、932.95萬元和675萬元,都在不到一周的時間達成調解協議。
四是民營經濟發達地區虛假訴訟案件多發,且金額較大。從發生虛假訴訟的地域來看,臺州、溫州和金華等民營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發生虛假訴訟較多。如玉環縣人民法院查處的某夫婦53件系列債務糾紛案件中,系虛假訴訟的多達23件,涉及偽造重要證據的當事人22名。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受理的19件系列借款糾紛案件中,8件涉嫌虛假訴訟。從涉案金額看,普遍較大,動輒上百萬元,有的甚至達上千萬元。
五是某些領域虛假訴訟易發,案件類型相對集中。根據調查,記者發現以下幾類案件容易發生虛假訴訟:民間借貸案件;離婚一方當事人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已經資不抵債的企業、其他組織、自然人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改制中的國有、集體企業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拆遷區劃范圍內的自然人作為訴訟主體的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
兩大原因導致假官司層出不窮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魏新璋認為,導致假官司逐漸增多的原因無非是兩個:誠信缺失、法規缺位。
首先是社會誠信的缺失,經濟生活中的失信行為漸趨嚴重。民事訴訟本是依法保護合法權益的手段,但一些人企圖借助這一合法外衣,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動機正在得到強化,不但不以此為恥,反而以獲取非法利益為能事。
采取刑事制裁措施嚴懲不是解決虛假訴訟現象的根本之策,但以往對此類現象沒有或較少采用刑罰手段制裁卻是虛假訴訟層出不窮的重要原因。
“制裁少的后果就是導致違法成本與收益的失衡,許多人為此鋌而走險!”齊奇指出,虛假訴訟行為人所追求的不法利益,與虛假訴訟的成本相比,存在巨大反差。倘若虛假訴訟東窗事發,行為人最多被處以罰款、拘留,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屈指可數。何況在更多情形下,法院僅能作出駁回其訴訟請求和訴訟費用由其承擔的否定性評價,因為法官就算有懷疑也往往缺乏證據而徒呼無奈。
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我國法律法規的缺位。業內人士認為,虛假訴訟缺乏相應的刑事法律責任規范。從我國現行刑事立法來看,對虛假訴訟沒有規定具體的刑事責任。雖有些法院以妨害作證罪或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追究虛假訴訟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但也只能針對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以及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涉案人員,而無法對當事人本人偽造證據的行為加以制裁。
齊奇認為,我國民事訴訟相關制度設計尚存在缺陷。首先是民事證據審查制度。虛假訴訟中,當事人為達到非法目的,往往在舉證時下足功夫,即從證據形式上盡可能滿足法律規定,加上對方一般不會提出異議,很難被看出破綻。這無疑給虛假訴訟提供了條件和空間。
其次是當事人制度。虛假訴訟案件多數情形下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互相串通所致,一般不存在當事人申訴的可能。若想發現裁判錯誤,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與案件結果有利害關系人的告訴和再審程序的啟動。但民事訴訟法沒有賦予被虛假訴訟侵害的案外人以提起訴訟和申請再審的權利。再次是民事賠償制度。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虛假訴訟沒有規定,實踐中對虛假訴訟是否構成侵權存有疑義,故受害的利害關系人即使向法院提起賠償之訴,也難以獲得支持。
專家認為,導致虛假訴訟還有一個法律因素就是司法權的弱化。虛假訴訟的出現,固然有社會誠信缺乏的因素,但也與過于強調“司法的被動性”有關。近年來,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改革出現概念化的當事人主義,忽視了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案多人少的矛盾,進一步強化了法院在證據問題上偏重于依賴當事人舉證、質證。實踐中,某些法院片面強調調解率也為虛假訴訟提供了可乘之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