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2007年6月,王先生為自己的女兒小莉(化名)投保了20萬元的意外傷害保險,年交保費200元,有20萬的意外傷害身故或殘疾賠償責任。2008年5月12日小莉不幸在地震中失去了一條腿。治療結束后,王先生遞交了理賠申請。保險公司進行了殘疾鑒定,確定為殘疾第三級第13項: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10個工作日后,保險公司賠付了10萬元。
專業解讀:地震不屬于意外險免責條款,屬于意外傷害保險賠償范圍。 當被保險人發生殘疾時,保險公司是按照《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見右表)條款賠付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身體殘疾的,保險公司按該表條款給付殘疾保險金。如到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上述案例中的殘疾屬于第三級賠償保障額度的50%,所以保險公司賠償了10萬元。 結論:意外傷害保險具有花費少,賠付金額大的特點。我們經常會說風險無處不在,買保險就是以防萬一,但正常情況下意外傷害發生的統計概率是千分之三,而且意外發生后所帶來的損失是比較大的。所以構建家庭保障體系,首要選擇應該是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明亞保險經紀
郭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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