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劉先生腸胃不好,由于工作忙一直沒有去醫院檢查,每次肚子疼就吃一些胃藥來減輕病痛。2006年12月30日,他遇到了一位保險公司業務員上門推銷保險,就購買了10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險。 在填寫投保單健康告知欄目時,關于“最近5年是否曾有腹痛癥狀和最近有沒有服用藥物”詢問內容,劉先生咨詢業務人員是否需要將自己的胃痛填寫上,業務人員問劉先生是否在醫院有病例證明,劉先生說沒有,業務人員就說沒事,讓劉先生不要填寫。劉先生當時就按照業務人員的說法在此項勾選了“否”。 2008年1月,劉先生忽感身體不適,胃部奇痛,到醫院就診。醫生問詢劉先生之前胃部是否有過毛病,劉先生說胃疼史有4年并服用過胃藥,醫生將劉先生口述寫入了病例。經過全面檢查,劉先生被確診為胃癌晚期。后診治無效,劉先生不幸病故,所花醫療費共計14萬元。 事故發生后,劉先生家屬劉太太及時通過全國服務熱線報了案。經審核,資料齊全,公司予以受理。但15個工作日后,保險公司下發了拒賠通知單,拒賠理由為:被保險人病例中本人陳述有4年胃痛史,早于投保時間,但被保險人劉先生在投保時并未如實告知胃痛情況,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故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專業解讀:《保險法》第16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合同中的應用,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以及遵守保險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等。因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的多少以及是否承保,取決于保險人對其承保的危險的正確估計和判斷,而這是以投保人的真實陳述為基礎的。
結論:投保人投保時不應過分聽從業務人員的建議,對于合同嚴謹性要有明確的認識,對應告知內容要進行明確告知。投保時應明確審視保險投保申請單,如實填寫保險公司問詢項目,千萬不能進行隱瞞操作。(北京明亞保險經紀資深總監
郭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