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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0 作者:朱炳輝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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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與邱某分別是上、下兩個村的村民,汪某住在河的上頭,邱某住在河的下頭。要不是去冬今初的這場罕見的干旱天氣,兩家也還從未紅過臉。去年冬天,為了澆灌自家的一畝三分地,汪某一直攔住本就流量很小的河水,致使住在下游的邱某無水灌溉麥地。在多次協調無效的情況下,兩家最終大打出手各有受傷,既賠了錢又傷了和氣,非常不值。 灌溉用水糾紛作為相鄰糾紛的一種,在我國農村常有發生。那么,發生灌溉用水糾紛到底該如何處理呢?筆者認為,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有利生產、尊重自然、兼顧各方利益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84條、第86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20條、第28條分別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堅持興利與除害相結合,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有關地區之間的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并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 二是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灌溉優先、有妨礙要排除或補償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25條第2款、第35條分別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資興建水工程設施的,按照誰投資建設誰管理和誰受益的原則,對水工程設施及其蓄水進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從事工程建設,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三是發生糾紛后維持現狀、依法解決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56條、第57條分別規定:“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的,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有關各方必須遵照執行。在水事糾紛解決前,未經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在行政區域交界線兩側一定范圍內,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單方面改變水的現狀”、“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水事糾紛解決前,當事人不得單方面改變現狀”。 四是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原則。 違反法律規定的灌溉用水以及因灌溉用水發生糾紛者,必須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乃至刑事責任。這也是處理灌溉用水糾紛應當遵循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76條、第74條分別規定:“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引水、截(蓄)水、排水,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在水事糾紛發生及其處理過程中煽動鬧事、結伙斗毆、搶奪或者損壞公私財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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