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福州電
樓市下跌,業主要求退房、補差價糾紛時有發生,福建省高級法院近日出臺的《關于為福建經濟持續較快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意見》明確規定,對于一些業主因房價下跌而無其他正當理由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法院不應支持。 福建省高級法院要求,各級法院在審理房地產案件時,要注意審查按揭貸款合同的真實性,防止個別開發商以虛假按揭貸款合同套取銀行資金等違法行為。對于開發商因資金回流困難影響房屋交付的,一方面要依法認定其構成違約,另一方面也應充分考慮房地產市場的實際情況,妥善確定違約責任的承擔。對于一些業主因房價下跌而無其他正當理由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法院不應支持。 福建省高級法院提出,處理涉及開發商因資金鏈斷裂引發欠薪、欠工程款糾紛時,要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保護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優先保護建筑市場勞動者權益,確保農民工及時拿到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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