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12月22日開始審議侵權責任法草案,草案對網絡侵權作出了規范。 在網絡侵權和“人肉搜索”侵權的案件中,許多網站可謂是“助紂為虐”,網站對于侵權言論傳播、擴散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明確網站的侵權責任對于凈化網絡環境和避免對公民名譽侵權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不過,我們的網絡上更有對官員的批評。最近就有兩起,一起是網民指責陜西省漢中市佛坪縣縣委書記楊光遠佩戴著一款52萬元勞力士名表,另一起是網民曝出南京市江寧區房產局局長周久耕抽“天價煙”。 《憲法》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公民當然有權在網絡上批評、控告官員,即使有些內容并不一定符合事實。而作為掌握了公共權力的官員,是“公眾人物”,對公眾的批評、控告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如果官員和普通公民適用同等規則,當他們提出要刪除網站言論時,網站就必須刪除,否則要承擔責任,這種作法的潛臺詞就是取消網民的輿論監督。 因此,侵權責任法草案理應對網絡對官員的侵權適用另外的規則:對于侮辱官員的言論,網站當然有責任及時刪除;對于是否侵犯官員的隱私,則要區分這種隱私是否與公共利益有關。在官員指控網站侵權時,也應當引入美國的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中的“實有惡意”原則——若不能舉證證明對其職務行為進行批評的人是出于實際惡意即明知不對或不顧事實與否的輕率心理狀態的話,便不能得到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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