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戶在取款機上取款時,被犯罪分子用MP4等工具竊取銀行卡卡號、密碼,隨后又復制假卡從儲戶賬戶上盜走存款。銀行該不該承擔責任? 2007年12月,儲戶王某到南京某銀行取款,發現原本有46萬多元的賬戶上只剩下數百元,隨即報警。2008年1月,案件告破。警方查明,犯罪分子系在南京某銀行熱河南路一取款機附近安裝讀卡器、帶攝像頭的MP4等設備,竊取了王某的卡號和密碼,并復制2張銀行卡,分別在北京和南昌等地取款、消費。 案件雖破了,犯罪分子也被判刑,但王某的損失卻無法挽回。 今年9月,王某將涉案銀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全部損失。 銀行辯稱,他們嚴格遵守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自助銀行網點的安全防范設施符合規范,也通過多種形式提醒儲戶妥善保管銀行卡密碼,王某銀行卡存款被盜是因他沒有妥善保管密碼所引起,其自身具有過錯。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在銀行辦理了無存折借記卡,即與銀行建立了儲蓄合同關系。根據儲蓄合同的性質,銀行負有保證儲戶借記卡內存款安全的義務。王某存款被犯罪分子通過技術手段盜取,充分說明被告的自助銀行從技術上尚無法充分保護儲戶的存款安全,應對被盜款項承擔給付責任。南京市鼓樓區法院以未盡保護儲戶存款安全義務為由,一審判令南京某銀行全部賠付儲戶損失46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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