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1999年重慶綦江虹橋倒塌案等重大案件進行電視庭審直播以來,電視、網絡等媒體對庭審的直播有逐漸增多的趨勢。對于增加司法透明、公開,保障公眾的知情權,防范司法的專斷與腐敗,宣傳法制,的確能起到相當的作用。 但是,各種直播同樣會對庭審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在直播情形下,鎂光燈的閃爍、媒體人員的起動,無疑會影響法官的審理和當事人的情緒。庭審也是嚴格依據程序和證據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過程,在庭審中引入直播,也可能使得法官與當事人顧忌全國的觀眾,從而產生某種表演的成分。特別是對一些證人,如果要進行直播,會讓他們產生不愿出庭的念頭。庭審直播中往往有媒體人士介入、專家解說,從好的一方面,有利于普及法律,但他們的傾向性意見,也有可能會影響大眾的觀點,產生“輿論審判”現象。因此,許多發達國家,法律是明文規定,媒體不能對庭審進行直播。 再有,是否進行庭審直播與轉播,完全由法院自身說了算,公眾與當事人并無權利,這就可能產生一些問題:一是法院的“選擇性直播”,對一些公眾非常關心、有必要進行直播的案件,法院不予直播;但是一些并非重要的案件,法院為了展示形象,卻進行了直播。二是,法院進行直播時,若不征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容易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產生影響,使當事人產生對抗與抵觸情緒。
因此,對于庭審直播,應完善相關程序,擴展公眾與當事人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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