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一些地方,“虛假訴訟”這種惡意訴訟現象正有愈演愈烈之勢,嚴重挑戰著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據浙江臺州市兩級法院統計,僅2007年以來,該市兩級法院共發現查處虛假訴訟59起,涉及69人,涉案金額高達3900余萬元。(《中國青年報》11月11日) 所謂訴訟欺詐,是指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和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比如,某夫妻鬧離婚,丈夫勾結外人,編造虛假債務合同,讓外人將自己告上法庭,通過法庭的判決,最終達到非法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損害妻子的利益。 目前,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的司法解釋,在司法實踐中,“訴訟欺騙”不成為詐騙罪。如果存在妨害作證或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行為的,應以妨害作證罪或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來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訴訟欺詐行為有著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且增長很快,應單獨設立“訴訟欺詐罪”。“訴訟欺詐罪”在國際上立法中雖然不多,但并不是沒有。如意大利刑法典第374條就規定: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中,以欺騙正在進行調查的法官為目的,有意改變有關地點、物品或人身的狀況的,或者鑒定人在進行鑒定時做出上述改變的,如果行為不被特別的法律條款規定為犯罪,處以6個月至3年有期徒刑。新加坡、西班牙等都有類似的規定。 對訴訟欺詐行為,非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就應該以“訴訟欺詐罪”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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