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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7 本報記者:李京華 公磊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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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人耿女士在購買位于北京市豐臺區馬家堡某處的一套房屋8天后,發現同樣房屋的預售房價下降超過10%。經多次與房產商就退房事宜協商未果后,耿女士一紙訴狀告上法院,以房產商存在欺詐為由請求判令撤銷合同。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日前以證據不足判決駁回了耿女士的訴訟請求。
據耿女士介紹,2008年5月22日,她和房產商簽訂房屋預售合同,購買位于北京市豐臺區馬家堡某處的一套商品房,合同對房屋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積、價款等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后,耿女士支付了全部購房款。2008年5月30日,耿女士無意中在網上發現,其所購買的房屋正在進行促銷活動,活動內容為參加某房地產網獨家團購,可享受9.5折的優惠,一次性付款還可以在該折扣的基礎上再享受9折的優惠;另外,該房產還在進行買房送車活動,全款支付享受9折。耿女士算了算,經過這一系列折扣后,現有房價與她購買時的價格相比下降超過10%,而這距其購房不過8天。耿女士當即到售樓處交涉,但沒有結果。 看到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問題,耿女士便委托代理人,將房產商告上了法院。耿女士認為,在簽訂合同過程中,被告公司不誠實信用,欺騙她,致其產生重大誤解,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幾十頁的合同幾分鐘就簽訂完畢,可見被告公司還利用經濟和技術優勢,使其倉促、草率地訂立了合同;而合同中關于即使其愿意承擔10%違約金仍不能要求退房的規定屬于格式條款,被告公司未對此進行說明。因此,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雙方之間的房屋預售合同。 開庭審理時,房產商認為,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公司沒有承諾過房屋不降價,且房屋銷售價格穩定,不存在大幅降價。房屋是商品,應該符合市場規律,其價格也有漲有跌。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合同當事人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應依約履行。現耿女士以房產商在合同簽訂后降價、存在欺詐情形為由要求撤銷合同,證據不足,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判決駁回耿女士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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