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南京電
《無錫市水環境保護條例》修訂版日前獲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批準實施。新版《條例》將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水污染控制、污水集中處理、飲用水水源保護、水生態保護、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嚴于上位法的諸多規定。 修訂后的此《條例》要求“逐步將磷、氮污染物排放總量納入控制指標”,從全國同類城市來看,這一提法十分超前。在飲用水源保護這一焦點問題上,《條例》提出設置相關禁止性規定,實施比上位法更嚴格的環保準入標準。對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環境違法處罰的嚴格程度也是“無錫首創”。新《條例》規定:責令限期治理或者停產整頓的排污單位必須在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道歉,作出環境保護守法承諾,整頓期間擅自繼續生產的,環保部門可以提出意見,供水、供電、供氣等有關部門應予配合;環保部門對單位、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叫停”,就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責任嚴格化的趨勢也在《條例》中得到體現。所有環境違法行為,《條例》在上位法規定的處罰幅度范圍內,設置了更高的罰款下限。嚴重損害水環境的行為,環境違法責任者除了接受行政處罰,還要賠償環境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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