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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6 作者:謝兼明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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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0日,孫同學之父通過某快遞公司從外地速遞了一價值7000元的品牌筆記本電腦給孫同學。當時孫父親自填寫了保價速遞單,領取了收據。3日后,孫同學向快遞公司工作人員簽收了速遞包裹,回到寢室在兩位同學在場下拆開了包裹,拆開后一看不禁大吃一驚:里面根本沒有電腦,而是兩塊沉甸甸的磚頭。孫同學在兩位同學陪同下趕忙帶著包裹找到快遞公司在當地的辦事處要求給個說法。工作人員答復:是否調包不甚清楚,但包裹一旦被簽收就表明已經收件人驗收,因此,即使已被調包也應由孫同學自行承擔損失。孫父遂于7月18日將快遞公司訴至法庭要求按速遞單上的約定賠償損失7000元、退回速遞費300元。 法院審理后查明,最后快遞公司工作人員送到孫同學手上的包裹上的寄件人等信息并不是當初孫父的簽字,存在明顯的替換痕跡,但快遞公司對此無法作出合理解釋,據此判決支持了孫父的訴訟請求。 該如何看待孫同學簽收包裹的行為。 孫同學簽收包裹,可初步認定某快遞公司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了交寄電腦。《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10條規定:“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孫同學應在簽收領取電腦之前即時進行檢驗,事實上,孫同學疏于檢驗,故未在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提出異議,其在簽收后再對貨物的數量、毀損提出異議已超出了合理期限。所以,根據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可以初步認定承運人某快遞公司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了電腦。 但是,本案是否存在運輸過程中交寄的電腦毀損、滅失的事實。 首先,孫同學在兩位同學的在場下拆開包裹,發現包裹里只有兩塊磚頭而沒有電腦,此時兩位同學的證言能夠初步證明確實存在交寄的電腦毀損、滅失的事實。其次,最后快遞公司工作人員送到孫同學手上的包裹上的寄件人等信息并不是當初孫某的簽字,存在明顯的替換痕跡,且快遞公司對此亦無法作出合理解釋。因此,可以認定,此包裹在運輸過程中被托運人之外的人打開過,由此可以推定交寄的電腦毀損、滅失的事實應當發生在運輸過程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11條、第312條分別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作為承運人的快遞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電腦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因此,該快遞公司應當對所承運電腦的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該電腦實行的是保價托運,因此,法院判決快遞公司按速遞單上的約定賠償損失7000元以及退回速遞費300元,是正確的。 這個案例給了我們幾點提示:1、收件人在簽收物流企業交送的包裹、物品之前,千萬別忘當面查驗清楚物品的數量、質量或是否存在毀損等與提貨單不相吻合的情況;2、作為物流企業在向收件人交送物品時,也應盡到必要的提醒義務,提醒收件人當面查驗清楚物品的相關情況,以免事后引起不必要的爭執;3、物流企業應當加強員工的職業道德教育、法律意識教育,以保證為客戶提供優質的物流服務,從而更好地促進企業的壯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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