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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為廣州星群藥業的產品,右為廣東星群食品“搭便車”的產品。 |
同樣名為“星群”,孰是孰非?具有超過50年歷史的“中華老字號”企業廣州星群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州星群),近年卷進了一場與“傍名牌”、“搭便車”者廣東星群食品飲料有限公司(下稱為廣東星群)相爭的官司。 不久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定廣東星群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其停止使用并變更“星群”企業字號。 記者采訪了解到,此案涉及注冊商標權、企業名稱權的問題錯綜復雜,廣東高院法官運用了商業道德與誠實信用的原則對“傍名牌”處以重罰,被外界評價為“具有坐標式的意義”。 “不管有千條法、萬條法,法律上始終有一條不能逾越的‘帝王條款’——誠信高于一切。”廣東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主任溫旭說。
廣州星群藥業狀告廣東星群食品
廣州星群藥業是國家第一批“中華老字號”企業,根據南方地區潮濕多熱、人們容易感冒上火的特點研發“夏桑菊”系列產品,在國內外特別是廣東地區享有很高的聲譽,還先后獲得“群星+圖形”、“星群夏桑菊”等注冊商標權,被公眾所熟悉。 2005年開始,廣州星群發現,市場上出現了一家名為廣東星群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的企業,監制并總經銷與自己夏桑菊沖劑產品包裝、裝潢極為近似的“夏桑菊顆粒”。值得注意的是,廣東星群的企業名稱是2005年在廣東省工商局登記注冊的。它還另有一個“鍵琪”商標,并另有一個生產者廣東康奇力藥業有限公司,不過在包裝上注明“廣東星群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監制、總經銷”。 廣州星群認為,這對自己的經營產生了重要影響,特別是這家企業在“星群”字號前面冠以“廣東”字樣,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廣州星群的關聯企業甚至是上級企業。“一個假兒子,怎么能騎在頭上充當老子呢?”企業內外均議論紛紛。 2006年10月,廣州星群及下屬星群藥業滋補營養品廠分別以“侵犯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和“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為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兩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廣東星群停止侵權行為,停止使用“星群”字號,以及在媒體上賠禮道歉,兩案累計索賠100萬元。 廣州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廣州星群是“星群夏桑菊”文字商標的注冊人,享有該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同時也享有其企業名稱專用權。但是,該院認為注冊商標專用權與企業名稱權分別受不同的法律保護,不存在其中一個權利當然優于另一個權利的問題,法律并未授予注冊商標人有權禁止他人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字號注冊企業名稱的權利。因此,廣東星群食品將“星群”合法注冊成企業字號并合理使用,并不構成對廣州星群藥業的注冊商標權侵犯。另外,被告廣東星群與廣州星群的企業名稱不完全相同,且是經過工商部門合法登記注冊的,其正常使用并不構成對原告企業名稱權的侵犯。 2007年11月,廣州中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廣州星群藥業的訴訟請求。 對于另一起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案,廣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兩者視覺基本相同,僅有細微區別,足以造成兩者產品混淆,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被告產品是原告產品,構成不正當競爭。于是做出要求被告廣東星群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等內容的一審判決。
二審認為:廣東星群“搭便車”侵權
兩個案件的一審判決后,訴訟雙方均有不服,上訴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對侵犯特有商品包裝、裝潢一案,廣東省高級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對于侵犯注冊商標權、企業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一案,廣東省高級法院認為,廣東星群公司的企業名稱雖然形式上經過合法登記,但該公司于2005年1月才成立,成立時間明顯晚于星群藥業,又生產與星群藥業高度近似的產品,構成不正當競爭。 判決書稱,廣東星群在其注冊使用企業名稱的字號有多種選擇的情況下,選擇知名度高、歷史悠久的“星群”作為字號,又生產侵權產品,其注冊企業名稱行為和實際使用行為具有明顯“搭便車”的故意,有違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原則,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廣東星群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星群”字號,并向廣東省工商局申請變更企業名稱中的“星群”字號;廣東星群賠償廣東星群藥業10萬元。 溫旭律師對記者說:“這場官司實現了對跨行業的無形資產的保護,之所以說它開了先河,因為雖然用法律一條一條去套制裁不了這種‘傍’的行為,但誠實信用原則蓋過了一切,法律就是要保護和鼓勵企業誠信經營,而誠信經營原則也是至高無上的民法通則內容。”
做錯“三道選擇題”的教訓
在“誠信”二字面前,搞“搭便車”必將無以遁形。此案的判決,顯示出司法對打擊“傍名牌”力度是大的。 廣東知識產權保護協會秘書長顧奇志認為,關于“傍名牌”的案例過去有多種形式,“星群”案可謂一個新的知識產權“疑難雜癥”案例。 他分析說,廣東星群如果單純注冊廣東星群食品飲料有限公司這一企業名稱,并規范使用,應該不會引起爭議。但它不但選擇了“星群”這一企業名稱,又選擇了做夏桑菊這一主導產品,此產品是廣州星群藥業的知名商品。更不可取的是,它又選擇了仿冒星群夏桑菊這一知名商品的裝潢,造成混淆。“正是這三個選擇,使省高院法官認為,它違反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最終導致被處以責令其變更企業名稱,不得再使用星群字號,其結果令人深思。” 從所有“傍名牌”的糾紛看,真正發生糾紛時,造成的傷害是雙方的。一方面是被“傍名牌”的企業受到困擾,降低了其商譽,增加了其打擊侵權的投入;另一方面,對于“傍”的一方來說,一旦被告,就不但要投入財力、物力應訴,還有可能要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顧奇志認為,“對廣大正在創業或即將創業的中小企業來說,這是一個警示,在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日益加大的今天,‘第一桶金’一定要來得干干凈凈,不帶泥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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