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杭州電
浙江省政府日前正式發布的《浙江省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監測和保護辦法》規定,因河流上游地區污染造成下游地區水質達不到控制目標且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因上游地區水污染事故造成下游地區損失的,由上游地區負有責任的政府和有關責任單位依法承擔賠償或者補償責任。 而且,下游地區對上游可能影響水質的專項規劃和建設項目擁有了發言權。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可能對河流交接斷面水質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河流交接斷面水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并征求河流交接斷面相鄰的當地政府的意見。建設項目可能對河流交接斷面水質造成不良環境影響,且相鄰行政區域環保部門對項目的環評結果有爭議的,其環評文件由爭議雙方共同的上一級政府環保部門審批。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規劃不征求相鄰的政府意見或者對意見不作說明等情形的,情節嚴重的,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將依法可以給予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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