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運賽事空前,對參賽運動員的關注也空前。街頭巷尾、媒體網絡,都在津津樂道運動員“背后的故事”。一些熱情過了頭的網友甚至自發組織起來“挖掘”運動員的隱私。然而,由于公眾人物隱私權概念的模糊,大多數人無法明確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否已經侵犯了運動員的隱私。 例如女子十米氣手槍奧運冠軍郭文珺尋父的故事引起了人們的關注,網友在很多論壇里發帖為其尋找“失蹤”多年的父親,甚至啟動了網上搜索,一些不明就里的網友還把郭父痛罵一頓。這種熱情可能讓郭文珺和家人受到“二次傷害”。認真對待運動員的隱私權,應當成為我們全社會關心的話題。 運動員固然屬于“公眾人物”,其一些基本信息,比如歷屆運動會的成績、個人身高、體重,以前是否有過違規行為等,可以為公眾知曉。但是,運動員的隱私披露僅僅只能與“公共利益”有關,那些與“公共利益”無關的隱私,比如個人情感問題、個人愛好、家庭成員的狀況和住址等等,這些隱私除非運動員本身自己披露,否則媒體就不應當進行深入挖掘,網民也不能動用“人肉搜索”將其公布于網上。 立法者也應當認真對待運動員的隱私。從目前的法律情況來看,相關的民事法律上并沒有對隱私權作出規定,只是在婦女權益保護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都有保護隱私權的規定,但是都沒有對隱私的概念做明確的定義。 但我相信,通過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媒體、網民和公眾的不斷努力,我們一定能在為“公共利益”獲取運動員基本信息和保障運動員的隱私權上取得一個平衡,從而讓公眾與運動員之間的關系更為和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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