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呼和浩特電
內蒙古自治區滿洲里市第一醫院南區醫院因對死者遺體保管不善造成干化現象,被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負有過錯責任,除了退還死者親屬保管費1萬元以外,還要給付5000元精神撫慰金。 據介紹,2006年3月17日,內蒙古牙克石市民姜寶財之子姜立雷因他人傷害死亡,死者家屬當晚將其遺體放置滿洲里市第一醫院南區醫院的停尸間冷凍保管,冷凍保管費每天100元。2006年6月27日,姜寶財在查看兒子遺體后以遺體變質為由,將南區醫院訴至滿洲里市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在審理中以未向本院提供翔實的證據為由,駁回了姜寶財的訴訟請求。姜寶財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判令南區醫院返還冷凍費1萬元,賠償精神損失費3萬元。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南區醫院與姜寶財雖沒有簽訂書面保管合同,但南區醫院實施了保管行為,并收取了保管費用,在雙方之間已形成了事實上的保管合同。南區醫院對姜立雷遺體發生容貌改變和干化現象負有過錯責任。依民間風俗,給其親人的精神造成了損害,南區醫院應當承擔精神撫慰金。故終審判決滿洲里市第一醫院南區醫院除退還姜寶財交的保管費,同時給付姜立雷近親屬精神撫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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