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敖漢旗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一起房屋買賣雙方為少交房產交易稅而私下串通簽訂“逃稅協議”案件,法院判決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 2008年2月24日,敖漢旗原告楊某向被告王某某購買臨街房產一套。雙方簽訂了一份“定金協議”,約定王某某向楊某轉讓房產,王某某的交易稅費由楊某承擔。為了少支付稅費,楊某在合同中將房價少寫了5萬元。合同約定,協議簽訂后15日內需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如遇王某某違約,則雙倍返還定金,如楊某違約,則無權要求返還已付定金。同日,楊某支付定金4000元,王某某出具了收條。 但后來由于王某某未能在約定期限內簽訂房產買賣合同,楊某認為王某某構成違約,故訴至敖漢旗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某雙倍返還定金8000元。王某某承認確實簽訂了定金協議,也收取了楊某4000元定金,但后來由于認識到協議中故意做低房價約定的是為逃避國家稅收的違法行為,故不愿意再與楊某簽訂正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因此只同意退還4000元定金,不同意雙倍返還定金。 敖漢旗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為牟取私利而共同訂立的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本案中,買賣雙方簽訂的定金合同約定房產交易中的稅費均由楊某承擔,但又將房價少寫,其目的是為了少繳稅費,導致的后果是國家稅費的流失。因此雙方以做低房價達到少繳稅費的目的,顯然損害了國家利益,雙方簽訂的定金合同無效,楊某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要求,不予支持,但王某某所收取的4000元定金應當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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