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已辦理報廢注銷手續,卻在之后發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實際駕駛人也并非車主,到底誰應為此次事故擔責? 2005年1月24日,王某駕駛超載的粵YA5269號大貨車,在佛山市三水區附近駛入非機動車道,撞倒并碾過受害人李某,造成李某當場死亡,王某立即摘掉肇事車輛車牌逃逸。王某后被判刑并被起訴索賠,但他主張真正的車主另有其人,車主也應承擔民事賠償的連帶責任。 法院查明,肇事粵YA5269號大貨車的登記車主是周某。2000年左右,肇事司機王某向周某購買此車,但雙方未到車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該車實際支配人是王某。周某還強調,他已于2004年12月31日將該貨車申請報廢,佛山市金屬回收有限公司也在同日接收了該車,因此,該車已不是他的合法財產,也不在他掌控范圍內,他與該交通事故案件沒有任何的法律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進一步查明,肇事車輛“報廢”時,是王某用另一輛車掛了粵YA5269牌照,并偽造發動機號、車架號交去報廢,真正的粵YA5269號車則被其留下自用。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周某作為肇事車輛注冊登記的所有人,賣車后遲遲未辦理過戶手續,在事故發生前夕辦理報廢的過程中也沒有盡到所有人對車輛的監督管理義務,對該車繼續營運中造成事故的民事責任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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