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的修正亮點頻現,但還需要《律師法》相應的實施細則的跟進,解決與其他法律存在沖突的問題,打破一些地方偵查、司法機關權力缺乏監督的“潛規則”。
6月1日,實施了11年的《律師法》將被新法所取代,其中新增、修訂條款多達40余條,著重解決了“會見難”、“閱卷難”等長期存在于律師界的“老大難”問題,并增加了“個人可設律師所”、取證可借用司法強制力等內容。
《律師法》的修正亮點頻現,有望解決過去律師執業過程中出現的某些問題。但希望這一部法律在司法實踐中發揮更大作用,還需要《律師法》相應的實施細則的跟進,解決與其他法律存在沖突的問題,打破一些地方偵查、司法機關權力缺乏監督的“潛規則”,從而讓《律師法》保障人權的作用順利實現。 舉例來說,《律師法》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這是對律師“法庭言論豁免權”的規定,對于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具有重要意義,但是,什么是“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如無明確規定的話,在實踐中很容易形成某種“潛規則”,導致律師的意見變相地被壓制。 再比如說,對于沒有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在《律師法》修正之前,就規定律師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直接會見犯罪嫌疑人,但在司法實踐中,律師要會見犯罪嫌疑人往往需要偵查機關的批準。那么,《律師法》修正后,某些偵查機關會不會以其他形式來限制律師的“會見權”,形成新的“潛規則”呢? 對此,筆者建議,仍需在完善監督與制約公權力的制度上下工夫,要依法規制偵查和司法權力;人大要加大對《律師法》實施的執法力度,堅決糾正違法現象;立法機關應當及時針對法律沖突和法律存在的漏洞加強立法,制訂具有操作性的實施細則,讓《律師法》發揮更大的保障人權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