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寧波市鎮海區某公司一名司機,但該公司并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7年9月的一天夜里,王某為公司運貨路經一條偏僻小路時,發現路面被堵,就下車查看情況。路邊突然竄出一伙手持刀棍的人,要王某給他們點錢花花,并把車上的值錢東西留下。王某剛要反抗,就被人用鐵棍猛擊頭部昏迷。天快亮時,王某被群眾發現并送往醫院搶救,經診斷為特重型顱腦外傷。在醫院治療數月,王某至今仍昏迷不醒。 王某所在的公司開始時支付了一部分醫藥費,但看到王某住院幾個月就花費近百萬元卻仍無蘇醒跡象后,認為再花錢治療已沒有意義,就拒絕支付醫藥費。王某家屬代王某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鎮海區勞保局和市勞保局均認定王某構成工傷。該公司不服,又向鎮海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鎮海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司與王某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王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受到暴力傷害,應認定為工傷,依法判決維持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 承辦法官解釋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只要勞動者受傷不是因為違法犯罪、醉酒、自殘、自殺造成的,其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內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害均應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公司不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并不能達到規避法律義務的目的,因為法律上把這種情況認定為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公司對王某應承擔與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同樣的工傷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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