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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5 本報記者:張非非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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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后沈陽第一起勞動合同爭議案,日前在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判決,法院一審宣判原先勞動者勝訴。 2007年12月16日,32歲的沈陽市民王女士通過沈陽某廣告有限公司各管理層領導人員面試,擔任該公司財務部財務助理(會計)工作。據王女士介紹,面試過程中雙方商定,上崗后,公司立即給她辦理入職手續,試用期一個月,其間加班,公司給付加班費,出滿勤給付滿勤獎,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并辦理五險,底薪1300元,加班費另算。這期間該廣告公司正辦理原公司廢業,新公司報表,工作繁忙,作為3名財務之一的王女士幾乎天天加班2-3個小時,每周只休息一天,其間王女士從來沒有請過假,也沒有遲到或者早退。 通過了一個月的試用期后,王女士并沒有得到書面合同,公司沒有給其辦理入職手續,致使她一直沒有考勤記錄。2008年2月下旬,王女士被外派協助稅務專管員整理檔案,并得知公司公開向社會招聘并面試財務助理。王女士表示,2007年12月公司只發給她500元工資,2008年1月份工資公司拖延至2月26日才開出,而且金額與原定有差異,并以沒有考勤記錄為由,未發滿勤獎和加班費。因為公司一直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王女士于2008年2月底辭職。 2008年2月28日,王女士以該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向沈陽市和平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但因王女士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未被受理。 王女士遂起訴至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其2007年12月16日至2008年2月底每月雙倍工資補償,共計2900元。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原、被告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被告用工已經超過一個月,但是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因此應支付原告二倍工資為補償。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沈陽某廣告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王女士2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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