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新近審結了北京易聯(lián)時代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分別訴貝克·麥堅時國際律師事務所、法國基德律師事務所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案,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易聯(lián)時代公司關于確認涉案域名為其所有之財產的訴訟請求。
此案涉及對于計算機網絡域名的搶注,二中院的判決,保護了在先權利人的利益。 據(jù)悉,原告稱于2007年4月自案外人北京賽伯樂科技有限公司處合法受讓取得了涉案域名“bakernet.cn”、“gide.cn”。2007年7月“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分別做出裁決,將上述域名轉移給麥堅時事務所和基德事務所。 原告認為,被告行為已經構成“反向域名劫持”,請求法院確認涉案域名系原告財產。
法庭上,兩被告分別答辯稱:涉案域名與被告享有在先權利的注冊商標及國際頂級域名構成近似,足以造成混淆,涉案爭議域名的注冊具有惡意。因此,請求法院駁回易聯(lián)時代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中院審理認為,賽伯樂公司、易聯(lián)時代公司注冊、轉讓涉案域名的行為具有惡意,其對涉案域名的主要部分“baker”和“gide”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涉案域名的正當理由。且此域名的主要部分與被告麥堅時事務所的注冊商標及域名等在先權利、權益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構成對麥堅時事務所、基德事務所的不正當競爭。
據(jù)此,二中院作出判決,駁回北京易聯(lián)時代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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