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時當庭表示“不上訴”的許霆又想上訴了。在咨詢了律師后,得知上訴并不會加重刑罰(檢察院同時抗訴的除外),他開始考慮上訴并親手寫了一份材料。而有律師卻指出,許霆應該知足了,應該感謝媒體、感恩社會,給了他一個重生的機會。他認為,上訴已經沒有用了,這個案子基本上已成定局,許霆最好盡早離開看守所去監獄,坐牢出來之后再重新做人。(據《新快報》) 許霆可選擇不上訴,也可選擇上訴。這是法律賦予許霆的權利。律師不是法官,他既無法律權力宣布“案子基本上已成定局”,也無道德權利勸喻“許霆最好盡早離開看守所去監獄,坐牢出來之后再重新做人”。許霆選擇上訴,我們應該尊重他的選擇權利。 媒體、專家、公眾為什么對許霆一案如此關心?表面上看,這是關心許霆,其實也是關心我們自己。為什么?它的判決結果不僅僅關乎許霆個人命運,同時關系著其他公民的權利。道理很簡單:人非圣人,皆有私心,誰敢保證面臨花花綠綠的鈔票時,不會和許霆一樣失去理智?英國公民素質整體上應該高于我們,當面臨著同樣的誘惑時,他們一樣在ATM前排隊取錢。不用我們自己的聲音和力量來督促司法公正和社會公平,我們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孫志剛、佘祥林、許霆。所以,存有居功思想是不對的。 具體到許霆一案,在存在法律空白的前提下,即中國法律對這種案件并無明確規定到底屬于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可能適用民事訴訟比較合適,社會效果更好,況且銀行損失已由ATM制造商彌補。這也正是西方國家處理類似案件時選擇民事訴訟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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