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自有一輛“粵A”牌照的小型客車,并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第三人責任險。2007年1月26日,李某駕駛懸掛“瓊0”車牌的保險車輛,在廣東省江門市與余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登記所有人是鄧某)發(fā)生碰撞的交通事故。江門交警部門于同年2月9日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在事故中存在主要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第三者余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經有關部門鑒定,余某駕駛的車輛更換零配件和修理的損失合計為172610元。李某承擔其中的70%即120827元,并將該款項直接支付給修理廠。此外,李某還承擔了轎車損失鑒定費、驗車費、拖車費三項費用的70%共5432元。 2007年8月,保險公司以李某提供的索賠資料不全以及第三者車輛需要在廣州定損為由向其發(fā)出了《退案通知書》,李某遂提起訴訟。 廣州市越秀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在保險車輛上懸掛和使用其它機動車號牌是否違反保險條款的約定,被告是否可免除保險責任。 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條款對保險車輛“套牌”發(fā)生保險事故時可免除保險責任并未作出約定,而第三者的經濟損失是因交通事故所致,并不是原告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所造成。另外,“套牌”并不必然會增加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故被告理應按保險條款的約定承擔保險賠付責任;對于原告主張的施救費、驗車費、車損鑒定費損失,由于不屬于交通事故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保險合同也沒有相應約定,故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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