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清華大學退休教師王女士曾到中行清華園支行購買基金,然而當她去銀行取分紅款時被告知她未購成功,于是王女士將托管銀行告上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理此案,法院駁回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女士與中行清華園支行簽訂的基金交易協議書是合法有效的。中行清華園支行在王女士交付申購資金當日即將其申購申請及相關確認信息、交付的申購基金向登記結算公司傳遞了申報數據,履行了相應義務。王女士質疑中行清華園支行履行上述義務有瑕疵,但未提供直接證據。 審理法官認為,開放式基金的申購最終由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確認,所以中行清華園支行不具有確認的權利或保證交易申請確認成功的義務。王女士主張中行清華園支行負有主動告知確認結果之義務,缺乏法律依據,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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