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環境官司一打往往就是幾年,而且還不一定有結果,即使有結果受害者也大多不滿意。”中國政法大學環境法學教授王燦發作為公益訴訟代理人代理的福建省屏南縣1643名村民聯名狀告屏南縣一家化工廠污染環境案,從2002年年底,農民們將訴狀遞到福建寧德市中級法院算起,到2003年初法院立案,再到2005年5月做出一審判決,前后花了兩年多時間。 有很多環境維權案件往往受到案外因素的牽制,除此不說,從法律角度看,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中存在五方面問題,即普通共同訴訟與集團訴訟問題;舉證責任倒置與舉證責任分配問題;環境污染損害賠償事實的認定問題;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方式、范圍與數額問題;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的技術鑒定問題等。這五方面問題使法院在審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時,常常會遇到許多困擾。 立法機關應出臺相關法律或法律文件,通過立法來解決環境民事訴訟主體的資格問題,即到底誰能夠提起環境民事訴訟;環境行政機關參加環境民事訴訟的訴訟地位和訴訟資格。同時,在這個法律文件中,應確定公益組織或者社會公益代表者作為訴訟主體的資格。其次,應制定出臺環境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目前的法律多規定了行政機關怎么處罰、罰款,但對污染造成損害后怎么賠償受害者,則規定得很籠統,缺乏必要的操作性。 當然,期待一部法律解決所有環境訴訟問題也是不現實的,在有了法律的前提下,建立環境損害評估機構,也是解決環境訴訟維權難不可或缺的內容。更主要的是采取措施,消除地方政府對污染企業的庇護,也是克服環境維權難的一個重要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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