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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1 本報記者:卜云彤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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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北京慈文公司投資制作的電視劇《神雕俠侶》,取得了國家廣電總局認可的相關著作權。2006年5月30日,該公司工作人員上網訪問海南特因科技有限公司的網站海南寬頻時發現,通過在該網站首頁點擊“登錄”進入頁面后,在“影片名稱”欄輸入“神雕俠侶”,點擊“搜索”便出現該公司擁有版權的電視劇《神雕俠侶》;經點擊下載進入頁面,再點擊在線播放,同時用錄像軟件對在線播放的內容進行同步錄制,即可下載及錄制《神雕俠侶》。2007年2月,該公司就此訴至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為證明侵權,北京慈文公司申請了公證,公證機構就上網訪問海南特因公司海南寬頻網站上電視劇《神雕俠侶》的過程,制作了一份公證書。 經審理,海口中院一審認為:從北京慈文公司的上網路徑看,是通過海南特因公司網站頁面的提示,一步步進入到上載其作品的網頁,因該路徑所顯示的網頁一直在海南特因公司的網站范圍內。因此,海南特因公司未經其許可,將其享有著作權的《神雕俠侶》電視劇作品存儲在自己的網站服務器上,向社會公眾提供在線播放服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遂判令海南特因公司向北京慈文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相關費用共7.1萬元。 特因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公證書是在慈文公司委托的律師事務所內,不是在與慈文公司沒有關系的第三方地點。公證人員只是在現場看,操作是由北京慈文公司方面進行。由于其使用的計算機和網線等沒有經過技術人員的檢查,而這條網線有可能是連接的內部局域網或者是另一臺計算機,通過虛擬服務器,完全能夠讓在場的人看到的是虛假的上網過程,沒有專業技術人員在場,根本無法確認看到的是真正的事實。 就海南特因公司的上訴,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了進一步審理。終審認為,本案焦點是慈文公司提供的公證書有無證明效力。根據我國《公證法》第36條規定,經公證的法律行為,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海南特因公司對公證書的證明過程認為虛假,是建立在懷疑和推測的基礎上的,沒有足夠的相反證據推翻該項公證。因此,海南特因公司關于該公證書不具有證明效力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終審法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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