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制周報》報道,2008年1月9日,河南省長葛市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原商丘市中級法院院長鄭全成有期徒刑5年。鄭全成案件,只是近年來我國各地中級法院院長丑聞中的一個最新事例。有據可考的資料表明,從2006年到現在,至少有14個地方的中級法院負責人因腐敗落馬。
在我國,中級法院既不像許多基層法院那樣身處貧瘠的偏遠地區,又不像高院那樣身處最高司法當局和社會監督的“聚光燈”下,他們時刻身處市場經濟的大潮沖擊,但又在社會地位上不那么“顯眼”,這樣的生活和工作條件往往為中院人員腐敗提供了“溫室”環境。 更為重要的是,現行法律框架下中院所享有的決定性意義的審判權,構成了司法腐敗的關鍵誘因。中院除了管轄一些重大疑難案件的一審之外,主要擔負著當事人不服基層法院一審裁判而發動的二審任務。也就是說,在我國四級審判機關當中,中院是行使最大量二審終審職權的機關。中級法院的法官和負責人也因此成了各界“公關”的重點對象。而對于中院負責的重大案件的一審,由于終審在高院,相對而言當事人在高院“不太好做工作”,所以他們“做工作”的重點仍聚集在中院。在司法監督乏力、審判中立不足的背景下,深陷案件雙方當事人爭相拉攏獻媚的漩渦當中,難怪那么多的院長和法官紛紛“濕鞋”呢!
司法腐敗禍害無窮,向來被民間視為“最難以容忍的腐敗”。遏制中院司法腐敗,已經將改革法院管轄體制、加強中院審判行為監督提上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