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昆明電
日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荷蘭花卉公司劣質種球致云南花農受損一案作出終審判決,荷蘭公司向云南花農賠償經濟損失31萬多元。 據云南花農藍海儒介紹,2006年9月份至10月份之間,他向荷蘭菲爾蒙公司昆明辦事處購買了價值幾十萬元的百合種球。這些百合種球種植后不久出現莖稈高矮不一致、花枝莖葉片枯黃、花苞畸形、種球腐爛等現象,這給他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2007年2月份,他把荷蘭菲爾蒙公司告上法庭。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反映出原告種植的百合存在生長情況異常、種球存在質量問題。而被告提交的荷蘭植物保護組織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明,只能證明相關百合種球在出口國進行檢測檢驗時,無病蟲害和常規的蟲害,并不能證明被告銷售時的百合種球質量是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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