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銀川電
寧夏鑫爾特化學公司與邱勝玉、山東勝達化工公司勞動爭議一案9日在銀川市西夏區法院開庭審理,成為寧夏首例競業限制侵權案。 2005年9月25日,鑫爾特化學公司與邱勝玉簽訂勞動合同,聘任邱勝玉為該公司總工程師。在合同義務中明確規定,邱勝玉不得利用鑫爾特化學公司的商業秘密為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牟取不當經濟利益,合同期滿后5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鑫爾特化學公司工藝流程相同的產品生產,否則鑫爾特化學公司要求邱勝玉賠償經濟損失400萬元,合同期限為10年。 2006年4月17日,鑫爾特化學公司與山東勝達化工公司的投資企業山東勝利鋼管公司簽訂了一份《技術轉讓合同》,并派邱勝玉到山東勝達化工公司作為技術組組長。2007年3月23日,山東勝達化工公司聘任邱勝玉為公司總工程師。 銀川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邱勝玉支付鑫爾特化學公司各項費用40余萬元、山東勝達化工公司賠償40余萬元的決定。2007年9月,邱勝玉、山東勝達化工公司對該裁決不服,遂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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