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上海婚介市場經常發生征婚者欺騙應征者現象,上海市民政局日前宣布將于2008年1月1日試行新規定:從元旦起征婚者必須提供真實可靠的資料,一天內不得相親兩次;紅娘必須進行實名制登記。 如果聯想起前不久東莞市制定的“不得養豬”、上海市出臺的市民“不得合租”、北京市朝陽區“酒店賣酒給司機要擔責”……再來審視這個“征婚者一天內不得相親兩次”的奇怪規定,我們發現,在社會治理的名義下,民眾很多權利已經被侵犯。 誠然,一些喪失誠信的婚介所雇傭婚托欺詐征婚者,上海市民政局出臺政策對此予以規范整頓,本無可厚非,相反乃是職責所在;可是規定“征婚者一天內不得相親兩次”,卻是相當荒唐的。 同是社會治理,有一則報道說,山東大學規定懷孕新生可保留入學資格。與過去女大學生懷孕被學校強令退學相比,毫無疑問,這保障了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正如山東大學研究生院的小于同學所說,結婚生子是我們的權利,我們可以放棄這個權利,但不能被剝奪這個權利。同樣,“征婚者一天內相親幾次”,也是征婚者的合法權利,并不能因有人利用征婚搞欺騙就剝奪了征婚者的這個權利。 以犧牲民眾權利為代價的社會治理,不僅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而且將對社會造成更大的傷害。對比一下改革開放前后中國發生的變化,總結一下出現這種變化的根源,可以發現是因為中國人自由度大了,公民的行動自由多了,經濟與文化才可能繁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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