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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8 記者:修國華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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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青島電
記者日前從青島市市北區檢察院了解到,受到人們關注的山東省首例檢察機關支持民政部門替無名被害人維權案12日結案,被告人劉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無名氏婦女及其親屬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18萬元整(不包括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等),賠償款由青島市市北區民政局保管。 今年2月10日21時55分,青島市市北區遼陽西路與紹興路路口發生一起車禍。肇事司機劉某酒后駕駛一輛吉普車將一名橫過馬路的流浪婦女撞飛,該婦女雖被送醫院搶救,但終不治身亡。交警部門對該案做出認定:司機酒后駕駛一輛行車制動力達不到國標要求、燈光設置也不符合規定的車輛,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劉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死者負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責任認定書》做出后,劉某無異議,按照常規,下一步就應該是其賠償死者家屬。然而經警方尋找,該案的死者是誰、究竟有無家屬一時無法查證。警方隨即在報刊上刊登尋人啟事,但未有親屬來認領,死者身份無法確定。 今年7月,劉某被移送市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就死者究竟該不該獲得賠償、該如何賠償的問題,該檢察院審查后認為,雖然死者流浪街頭身份不明,雖然她的家屬至今杳無音訊,但她的生命健康權利理應受到法律保護。 青島市市北區檢察院辦案人員仔細查閱了有關法律法規,并參照國務院《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中關于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承擔對無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職責的規定,以《檢察建議書》的形式向市北區民政局做出建議:由民政局代被害人向法院提起人身傷害賠償訴訟,代被害人主張權利,以保障其權益。 市北區民政局接受了檢察院建議。今年8月,青島市市北區民政局以原告身份向市北法院提交了附帶民事起訴狀,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30余萬元;被贍養人和被撫養人的生活費問題,由于相關親屬情況現不能確定,待核實后再決定是否另行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定充分。鑒于被告人自愿認罪且系初犯,并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法院在判決書中還指出,就本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法院主持調解,在支持民事起訴機關——青島市市北區檢察院的參加下,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劉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無名氏婦女及其親屬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18萬元整(不包括被告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等),賠償款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青島市市北區民政局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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