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合肥電
日前,安徽首起電力設施電磁污染損害賠償案,經銅陵市郊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安徽池州供電公司等三家電力企業勝訴。 2007年8月,安徽銅陵市銅山鎮顯化村民余某、金某以池州供電公司220千伏高壓電力線路周圍及附近產生電場和磁場對其身體造成極大危害為由,訴安徽省電力公司池州供電公司、該高壓電力線路的設計和投資單位等三家電力企業民事損害賠償,銅陵市郊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審中,原、被告質證和辯論的焦點一是本案中的220千伏架空電力線路的設計、施工和運行是否符合技術規程,對人身是否造成了損害。二是高壓電磁場強度是否符合國家環保標準,對人體是否構成危害。經實地測量,原告房屋至高壓線的最小凈空距離為12.87米,而依據中國電機工程學會輸電線路專業委員會在《架空電力線路運行規程》中有關導線對建筑物之間最小安全距離有關問題的解釋,220千伏輸電線路與鄰近建筑物的安全距離(凈空距離)約為7.8米,銅陵市郊區人民法院據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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