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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30 記者:方益波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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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杭州電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案件除賠償訴訟外,不適用調解。浙江的一些基層法官在司法實踐中總結認為,在當前利益日趨多元化的復雜形勢下,大量的“民告官”,除了審判之外,其實也不妨嘗試和解。有的時候,解開心結、永絕后患的和解,比審判更有利于化解行政爭議,消除“官民”矛盾,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杭州市西湖區法院從2004年至2006年共審結各類行政一審案件347件,裁定準許原告撤訴的有196件,占結案總數的56.5%。據西湖區法院介紹,在196件原告撤訴的案件中,有185件是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具體行政行為確有一定的瑕疵,通過與行政機關“交換意見”,建議改變原行政行為后,原告同意撤訴的。西湖區法院行政庭庭長方俊燦認為,有的時候,必要的和解,能促使老百姓和政府之間化干戈為玉帛,使爭議不僅在法律上得以徹底解決,也在心理上得以真正消除;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法院工作效率,降低訴訟成本。推行行政和解制度。對構建社會和諧能起到相當好的作用。 而在西湖法院判決結案的118件案件中,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及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有103件;撤銷、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及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共15件。這些案子一審宣判后,上訴率達到95%。而在二審法院作出判決后,當事人繼續申請再審、申訴、纏訴等現象時有發生。 西湖區行政庭法官王呈虹介紹,該院在司法實踐中創造了不少通過和解以“徹底”解決問題的案例。 在去年的一起金融行政爭議案中,一位姓陳的股民起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省監管局,他表示自己作為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民,發現“浙江東方”年報中存在不少嚴重嫌疑問題,書面申請被告履行查處的法定職責,但被告未履行法定職責,故起訴要求被告依法在十日內履行法定行政職責。經過法院的溝通,被告對其作出了書面答復,原告于是申請撤訴。 行政行為的自由裁量權引起的糾紛也可以通過和解來解決。如杭州宇通網吧公司訴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行政處罰一案,被告以原告未按規定核對、登記在宇通網吧內上網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上網為由,給予原告警告并處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經法院審理以后發現被告作出的處罰過重,通過和解,被告對處罰進行了變更,原告就向法院申請撤訴,并交納了罰款。 方俊燦、王呈虹認為,對原告來說,最重要的是有效、徹底地解決糾紛,而不僅僅是為了獲得一紙判決。有時候判決的作出,并沒有完全解決問題,反而導致雙方當事人隔閡加深、對立情緒加劇,會導致社會糾紛無法真正解決。但和解的開展,一定要嚴格遵循自愿原則,決不能以權促撤、以拖壓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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