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南寧電
巡防人員在協助民警執勤過程中,對落水賭徒不予施救,落水賭徒溺水死亡。法院對這一“行政不作為案”做出判決,被告岑溪市公安局賠償死者家屬4萬元。 2007年3月23日,岑溪市公安局民警帶領巡防隊員甘壽湖等10人到所轄的水汶鎮調查新街肉行聚眾賭博行為,謝壽全等在場20多名聚賭人員逃竄。甘壽湖追趕謝壽全至街尾三岔路口附近時不見謝的蹤影。當時附近住戶發現河中有人落水喊“救命”,便告知正好原路折回的甘壽湖,甘卻回答“不理他,他自己落河的”,不予施救。不久,謝壽全沉入水中溺死。 案發當晚,經岑溪市委、政府工作組協調,岑溪市公安局按2006年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21001元支付給死者家屬作殯葬費等支出。死者家屬訴至當地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被告違法并賠償喪葬費等45萬多元。 岑溪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的工作人員在群眾告知有人落水出現危難時不立即施救,其行為違反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甘壽湖是執行被告指派的任務,其行為及后果應由被告岑溪市公安局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的規定,被告應當承擔一定的行政賠償責任,判處被告賠償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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