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再次審議了《行政強制法》草案。 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被認為是主要的三種政府行政行為,因此《行政強制法》與《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并稱為規范政府行為的立法三部曲。但對《行政強制法》,許多人會望文生義,以為“強制”就是要給予行政機關更多的強制性權力來進行行政,這是對《行政強制法》的誤解,《行政強制法》的立法首先的要義就是要限制行政權力的濫用。 從現行的《行政強制法》草案來看,草案處處體現了限制權力的立法宗旨。草案規定“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任何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這就是行政強制措施法定原則。這些行政強制法的原則,都是體現了對行政權力可能濫用進行防范,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 除了在立法原則上,《行政強制法》草案還在具體的規定上也體現了限制權力的精神。如草案規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這就叫停了行政機關收取天價滯納金的行為;“除違禁物品外,在市容監管中行政機關不得扣押經營者經營的商品”,這也叫停了城管執法部門粗暴執法行為;“行政強制執行不得在夜間和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機關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行政義務。”這也使得行政機關的執法更加注重保護公民的權利,體現人性化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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