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中持有機票,卻換不到登機牌,原來,機票屬于“超售”,從南京前往重慶的仲先生等3名乘客只好重新購票,行程延誤了兩三個小時。經事后協商,航空公司表示將盡可能對3張機票退款。 機票超售,此前航空公司稱機票超售屬于國際慣例,現在我們知道了,這是被篡改了的國際慣例,只保留了有利于航空公司的慣例,而將不利于航空公司的慣例拋諸腦后。實際上,機票超售并非不可行,關鍵是要予以規范,明確航空公司與乘客之間的責、權、利,而不能只盈利而將風險和損失轉嫁給乘客。 航空公司應當承擔的風險,說到底就是賠償的“風險”,一旦機票超售導致個別乘客無法登機,航空公司除了無條件退票,或安排乘客乘坐另一航班外,還必須向乘客支付賠償金。比如美國《聯邦條例法典》規定,當被拒載旅客在航空公司安排下乘坐另一航班,到達目的地時間比原航班晚一到兩個小時之間,航空公司須賠償旅客相當于單程機票票價的金額;晚于兩小時,賠償翻番為票價的兩倍。 如果航空公司的賠償責任能落到實處,航空公司通過機票超售獲得了更大利潤,無法登機的乘客的損失也能得到彌補,這種“雙贏”的結果,體現了航空公司與乘客之間的權利、義務對等。 機票超售亟待規范,而規范機票超售的責任,無疑落到了民航總局等相關部門的頭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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