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節假日里,辛辛苦苦付出了超額勞動,卻又不能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撕破臉皮,上法院打官司,勝訴者卻鳳毛麟角。 國慶節前夕,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湯蘇莉法官說:“在我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索要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平時延時)的案件比例占到了全部勞動爭議案件的近三分之一,但是勝訴的比例卻少之又少,這樣的結果令人擔憂。” 勞動者如何通過法律途徑索要加班工資?記者采訪中了解到,勞動者在打官司時,往往因為知識層次、法律意識等方面的欠缺,在提交證據、仲裁時效等方面存在問題。也就是說,勞動者在法庭上要拿出自己加班的證據,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 那么,怎樣才能拿到證據哪?湯蘇莉法官認為,勞動者可以在向單位申請加班時,復印下領導批準的文件,也可以把單位財務統計的加班時間復印下來,予以保存,還可以通過與單位書面確認加班事實的行為,來達到證明自己加班事實的目的。 勞動者在保留與加班有關證據的同時,還應嚴格按照解釋中規定的條款在仲裁時效內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則自己的權利仍無法通過司法途徑得以最終的實現。 湯蘇莉給勞動者提出一個建議,即用人單位發生了拖欠工資的行為,你可以注重隨時保留一些證據,例如用人單位承諾過一段期間給付工資,你可以要求其出具書面承諾;或者通過電子郵件及其他書信的形式證明你曾經向用人單位主張過該權利;抑或通過向有關行政機關主張權利,來達到仲裁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合法地保護自身的權利不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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