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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4 記者:楊金志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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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上海電
上海的陳先生認為做低房價是逃避國家稅收的違法行為,拒簽買賣合同,被中介公司告上法庭。不過,法院作出了支持陳先生的一審判決。 2007年2月,某房產中介公司與買方陳先生及賣方周先生簽訂一份居間協議,約定陳先生購買周先生的一套房屋,并約定2007年3月30日前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任何一方違約均需支付中介方總房價的2%以作補償。三方還以手寫方式補充約定:買方出價142萬余元,但是合同價做低為90萬元。當時,陳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了2萬元定金。后來,陳先生與中介公司溝通,要求終止購房定金協議并返還購房定金,重新簽訂新的購房協議。中介公司不同意,并向上海市閔行區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介公司為了自身經濟利益,明知上述行為的違法性,仍一手策劃操辦簽訂了購房定金協議,屬嚴重的違規操作行為。由此,陳先生的行為理由正當,不構成違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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