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以原告主體不適格為由,對二手車新老車主共訴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不予理賠一案作出駁回原告起訴的決定。
2006年12月4日,原告徐先生從車主王先生手中購買了一輛本田雅閣轎車,買賣當日,雙方在車管所辦理完機動車變更登記手續后,徐先生因單位有急事就開上剛買的汽車去往外地。12月6日,徐先生因路面濕滑不慎駛入路邊深溝,導致車輛損壞。為此,徐先生花費了53000余元的修車費?墒钱斔蜍囕v的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卻以車主王先生未將轉賣車輛情況告知保險公司為由,拒絕賠償保險金。徐先生無奈,聯合了車主王先生一起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東城法院的法庭。
東城法院經審理認為,新車主徐先生不是保險單中記載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并不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所以徐先生沒有要求被告支付保險金的訴權,其作為原告的主體不適格。同時,法院認為,保險利益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保險標的所有權發生移轉的,被保險人必須在保險標的所有權轉移時,事先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并將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批改后方為有效。否則保險合同從保險標的所有權轉移時即行終止,如果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已不能行使保險金的請求權。最后,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了徐先生的起訴并判決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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